全國中醫醫院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標準(試行)(1986年4月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為了貫徹中央書記處關于“要把中醫和西醫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堅持中醫特色的辦院方向,合理配備
全國中醫醫院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1986年4月5日 衛生部、勞動人事部)
為了貫徹中央書記處關于“要把中醫和西醫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堅持中醫特色的辦院方向,合理配備人員,提高醫療護理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中醫醫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中醫醫院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本編制適用于各級中醫醫院、中醫學院附屬醫院和中醫科研單位附屬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和獨立門診部及綜合醫院中醫科的編制,可參照本編制執行。
一、機構設置
中醫醫院實行院長負責制。行政體制按照減少層次、精干有力,發揮效能的原則,實行院、科兩級制。業務科室應按照中醫特點、醫院規模、實際需要和業務發展情況設置。
表1: 100張床中醫醫院機構設置表
表2: 300張床中醫醫院機構設置表
注:
(1)醫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院業務和行政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分管相應的工作。各科實行科長或主任負責制。
(2)表1、表2所列僅指行政、業務機構設置,黨、團、工會等機構未包括在內。
(3)表1、表2列舉了100張與300張床位醫院的科室設置,各醫院可根據本院所承擔的醫療、教學、科研任務和醫院的規模、特長、技術力量及專業特點進行增設或合并,如增設口腔科、腫瘤科等,有條件、有特點的醫院可增設專病診室。
(4)中醫學院附屬醫院或科研機構附屬醫院根據所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可成立科教科。100張床位的醫院,人事、保衛工作由院辦公室負責,護理、門診工作由醫務科負責。
二、病床的分配比例
中醫醫院病床的分配,應根據床位總數、當地醫療需要、各科技術力量、專科重點建設等情況,確定各科床位所占的比例。
一般中醫醫院病床分配可參照表3
表3 中醫醫院病床分配比例(%)
注:
(1)病床少的醫院,可將業務相近的科室合并,并根據專業特點取舍。
(2)產科床位是否設置,視醫院和當地情況定。
(3)專科醫院的病床分配可另行比例。
三、人員編制
中醫醫院人員編制按病床與工作人員1:1.3~1:1.7計算。
病床數與門診量之比按1:3計算,不符合1:3時,按每增減一百門診人次增減六到八人,增編人員要確保用于醫療、護理和藥劑等工作的需要。
各類人員的比例:行政管理、其他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占總編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員占總編的6%-8%,其他技術人員占總編的2%;衛生技術人員占總編的70%~72%。在醫藥人員中,中醫、藥人員要逐步達到70%以上。
各類人員編制見表4。
表4: 中醫醫院編制表
注:
(1)衛生技術人員中各類人員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2%范圍內調整。
(2)表中醫師、醫士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西醫師、士;藥劑人員包括中、西藥劑師、士;放射人員包括放射醫師、技師、士;檢查人員包括檢驗師、檢驗士;理療醫師、病理醫師、營養醫師、麻醉師等均包括在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中;財務、統計、圖書、檔案、工程等技術人員包括在其他技術人員中。
(3)病、產、休預備額已計入總編制內。
(4)病床較少的醫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衛生技術人員可兼任。
(5)中醫醫院承擔的科研、教學任務所需要的人員,已在總編制內增5%-7%,包括在衛生技術人員中;中醫院校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另增12%~15%,主要用于臨床見習和實習。講授臨床理論課所需教師數,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臨床理論課授課時間占總學時數的比例計算,由院(校)本部編制中劃撥。中醫研究單位附屬醫院另增6%~8%,主要用于臨床科研的需要。
(6)新儀器、新設備,如心電、腦電、超聲、各種窺鏡、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員按3%~5%配備,已計入總編制數內,包括在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中。
(7)給名老中醫配備助手,承擔院外任務(如下基層、出國醫療等)以及其它臨時醫療任務抽調的脫產人員,已計入總編制內。
四、工作量及人員配備
(一)醫師和護理人員工作量
注:
(1)每名門診醫師(士)每小時工作量包括必要的現代醫學檢查,外、骨傷、痔瘺、眼、耳鼻喉等科包括門診小手術在內。
(2)中醫院校附屬醫院有帶教任務的每名門診醫師每小時工作量,各科平均為4名。
(3)以上工作量是對一般門診的要求,遇有疑難、重癥和復雜的診治,不受此限。
(4)名老中醫和正、副主任醫師承擔傳授經驗和會診任務,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醫師(士)和護理人員擔當病床工作量:
注:中醫院校附屬醫院,每名住院醫師擔當病床數,各科平均為8~12張。
(二)科主任的配備:
25張床以上的設科主任,超過35張床設副主任。門診任務較多的科,病床雖少于25張,亦可設科主任,門診任務及病床均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關科的科主任兼任。
(三)護士長、護士:
1.各醫療科設護士長一名,病床多的可設病區護士長。
2.門診護理人員(包括門診注射、換藥和觀察室等護理人員)與門診醫師之比為1:3~4。
門診觀察室護理人員與觀察床之比為1:2~3,急診室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5~2:100,門診觀察室和急診室的護理人員可一并工作。
3.病房護理人員擔當工作量不包括發藥及治療工作在內,發藥及治療工作每40~50張床設護士2~3人。
4.手術室護理人員與手術臺之比為2~3:1。
5.供應室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2~2.5:100。
6.病房、門診、急診室、觀察室、注射室、手術室、供應室、住院處等單位每6名護理人員增加1名替班人員。
(四)藥劑人員:
藥劑師與病床之比為1:40-60,煎藥、加工炮制、調劑人員根據工作量確定。
(五)醫技人員:
1.檢驗師與病床之比為1:100~120,其它檢驗人員可根據工作量確定。血庫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20~150。
2.放射醫師與病床之比為1:50~60,技術人員根據工作量確定。
3.營養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00~130。
4.病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00~130。
5.理療、麻醉等人員按實際需要,在其它衛生技術人員編制內調配。
(六)黨政管理和工勤人員:
1.中醫醫院的領導職數,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不同規模分別確定:100-200張病床的中醫醫院設2-3人;201-499張病床的中醫醫院設3-4人;500張病床以上的中醫醫院設4-5人(均包括專職書記、副書記在內)。
2.其它黨政管理人員,根據醫院科室設置和實際需要確定。
3.病人廚工和配餐員:
廚工按每人擔當25~30張床計算,配餐員按每人擔當50張床左右計算。廚工和配餐員可一并工作。
4.病房衛生員:按每人擔當25~30張床計算。
5.職工食堂炊事員與職工之比為1:40~50。
6.洗衣工:按每人擔當30~50張床計算。
7.其他工勤人員按實際需要,在工勤人員編制內調配。
(七)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護校等附屬機構,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另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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