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進口貨物征免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2025-08-0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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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進口貨物征免稅問題的補充通知(1984年6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3)32號文規定:“利用外國政府中低利貸款進口的設備、材料,一律
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進口貨物
征免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1984年6月2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3)32號文規定:“利用外國政府中低利貸款進口的設備、材料,一律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稅”。對這一規定,海關總署、財政部已以(83)署稅字第777號文通知各海關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關部門提供了一些問題,經與對外經濟貿易部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外國政府按照貸款協議(或備忘錄)提供的混合貸款(即政府貸款與出口信貸混合使用),對其中用出口信貸款項所進口的設備、材料可方免稅的問題。考慮到多數國家的政府貸款都與出口信貸混合使用,條件仍然比較優惠。因此決定放寬政策,對利用外國政府混合貸款中的出口信貸部分所購進的設備、材料,也隨同外國政府中低利貸款一并予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稅。但是,對于不與政府貸款混合使用的一般出口信貸和商業貸款購進的設備、材料、仍應照章征稅。
二、上述準予免稅進口的設備、材料,是指貸款項目所須進口的機器設備、貨運車輛、以及建廠(場)安裝、加固設備所必須進口的材料。
對于利用政府貸款或混合貸款購進的復印機、打字機、電子計算器等辦公用品,摩托車、吉普車、小汽車、旅行車、大客車、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照章征稅。
三、免稅手續。對準予免稅進口的貨物,如系委托實行集中納稅的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訂購進口的,使用貸款單位應向海關總署關稅統計司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外資局出具的貸款項目證明(包括項目名稱、貸款外匯額度)經審核同意后,由有關總公司憑以免稅;如系委托其他單位訂購進口,使用貸款單位應于貨物申報進口時,向海關交驗上述證明、合同,經進口地海關審核后予已免稅。
四、對利用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的項目貸款所購進的貨物,如前已按(82)財稅字第58號文規定,準予登記緩繳進口關稅和工商稅的,其緩繳的稅款,應按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分別予以注銷或補稅。對應予補稅的貨物,請有關部列出清單(應載明進口日期、品名、數量、金額),于六月三十日以前交海關總署關稅統計司,憑以計征稅款。
五、本通知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在本通知生效以前,如對政府混合貸款中的出口信貸部分購進的設備、材料已經征稅的,其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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