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_全文
2025-08-0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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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24號)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以下統稱本批準則),現予批準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于A+H股公司供內地使用的審計報告,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對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如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對于H股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如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
2.對于股票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
3.對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應視同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
4.對于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本批準則中僅針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對于本批準則中的其他規定,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5.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準則。
本批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11項準則(詳見附件3)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
1. 本批審計準則一覽表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
2.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2.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2.3.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2.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2.5.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2.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2.7.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2.8.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9.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2.10.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2.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
2.1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
3.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廢止的11項準則
財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3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廢止的11項準則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111號-- 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131號-- 審計工作底稿;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151號-- 與治理層的溝通;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301號-- 審計證據;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324號-- 持續經營;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332號-- 期后事項;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341號-- 書面聲明。
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501號-- 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502號-- 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503號-- 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521號-- 注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其他信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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