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的通知
2025-08-0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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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18】79號)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國家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18】79號)
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8年11月28日
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安全監管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約見電力企業,就電力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的約談由國家能源局負有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組織,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組織的約談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有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處室組織。約談可視需要邀請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人員及專家參加。
第四條 電力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約談。
(一)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電力安全事故;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三)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四)3個月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五)3個月內發生5起以上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六)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
(七)謊報、遲報、瞞報、漏報電力安全信息;
(八)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九)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十)國家能源局認定有必要實施監管約談的其他情形。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確定實施約談的情形,并報國家能源局負有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五條 約談對象為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原則上國家能源局約談電力企業(集團)總部,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約談所轄區域電力企業。
第六條 組織約談前,由負有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處室)制定約談方案,報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分管負責人批準。
約談方案應包括約談事由、約談方組成人員、被約談方組成單位及人員等內容。
第七條 約談經批準后,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時限等。
第八條 被約談方應按照要求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訓及整改措施等。被約談方應按要求時限向約談方報送參加人員名單和書面材料。
第九條 具體約談過程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回答約談方提出的質詢;
(三)約談方提出整改要求,被約談方表態;
(四)形成約談紀要送相關單位并歸檔。
第十條 被約談方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報送整改落實報告。
約談方應對整改落實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對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約談方要在行業內給予通報,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 約談方可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約談的情況。
第十二條 約談方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廉潔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約談過程態度蠻橫或者故意刁難被約談方的;
(二)濫用約談手段謀取私利、違法亂紀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其他違反監管人員工作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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