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康復機構服務規范的通知
2025-06-0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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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康復機構服務規范的通知(殘聯廳[2012]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黑龍江農墾總局殘聯:為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康復機構服務規范的通知
(殘聯廳[20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黑龍江農墾總局殘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精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使貧困殘疾兒童得到康復救助,中國殘聯、財政部共同制定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殘聯廳發〔2011〕25號)。根據實施方案,“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支持各地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項目。
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進一步加強項目定點康復機構服務規范化,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質量,經中國殘聯同意,特制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康復機構服務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聾兒(人工耳蝸)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2.貧困聾兒(助聽器)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3.貧困腦癱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4.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5.貧困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
2012年3月12日
附件1:
聾兒(人工耳蝸)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一、服務對象
1、1-6歲(不滿7周歲)的聾兒。
2、7-17歲(不滿18周歲),經聽力語言康復后,已進入普通學校就讀的語前聾患者及18歲以內的語后聾患者。
二、服務流程
1、定點篩查機構
提交申請表--接受病史詢問--進行聽力學評估、聽覺言語評估、智力及精神行為評估、影像學評估--得到初篩檢查結果
2、定點手術醫院
確認復篩信息--接受復篩,包括聽力學評估、聽覺言語評估、智力及精神行為評估、影像學評估--得到復篩結果--簽署手術同意書--進行人工耳蝸產品登記--接受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術后拍片檢查--術后1個月人工耳蝸開機--階段調機
3、定點康復機構
初篩審核通過與定點康復機構簽署康復協議--開機2周內進入協議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入園手續包括問訊、體檢、評估、建檔、進班--康復訓練--效果評估--跟蹤和指導
三、服務內容及要求
1、定點篩查機構
服務標準:《“七彩夢行動計劃”聾兒(人工耳蝸)康復救助項目篩查標準》。
2、定點手術醫院
服務標準:《“七彩夢行動計劃”聾兒(人工耳蝸)康復救助項目篩查標準》、《人工耳蝸臨床技術操作規范》。
3、定點康復機構
服務要求:定點康復機構向受助人提供不少于1學年的康復服務,并對受助人進行為期不少于3年的跟蹤和指導。其中3-6歲的受助人須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至少一學年的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天單訓不少于30分鐘;3歲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對一的親子同訓、預約單訓或家庭指導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學年的非全日制康復訓練,非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包含家長培訓與指導),確保康復質量。
效果評估:
評估內容
評估時間
1
術后植入耳聲場評估
開機后6、12個月(共2次)
2
術后聽覺能力評估
開機后6、12、18、24、30、36個月 (共6次)
術后語言能力評估
開機后12、24、36個月(共3次)
3
《言語聽覺反應測試(EARS)》(大于3歲)
/《小齡兒童聽覺發展問卷》(小于3歲)
開機后1、12、24、36個月 (共4次)
4
CAP聽覺行為分級
開機后6、12、18、24、30、36個月 (共6次)
SIR言語可懂度分級
開機后12、24、36個月(共3次)
5
《入普隨班就讀受助者隨訪記錄表》
/《未入普受助者隨訪記錄表》
開機后12、24、36個月(共3次)
服務標準:《聽障兒童機構康復教育工作規范》(聽力語言康復事業標準匯編(一))、《聽力障礙兒童聽覺能力評估標準及方法語言能力評估標準及方法》(孫喜斌主編)、《EARS-言語聽覺反應評估(試行版)》。
四、服務考核
聾兒(人工耳蝸)康復救助項目檢查用表
基
本
情
況
聾兒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受助前
助聽器配戴史 有(時間: 月 )□ 無□
康復訓練 有(時間: 月 )□ 無□
接受項目救助時間
植入手術時間: 年 月 進入康復機構的時間: 年 月
康復服務
服務形式:日托□ 全托□ 親子同訓□ 其它□( ) 單訓頻次: 次/周, 小時/次
現
場
抽
檢
抽檢內容
抽檢結果
《個人受助康復檔案》記錄
記錄值
記錄時間
聲場聽閾
(PT)(dB HL)
250
Hz
500
Hz
1K
Hz
2K
Hz
3K
Hz
4K
Hz
250Hz
500Hz
1KHz
2KHz
3KHz
4K
Hz
年 月 日
左耳
右耳
右耳
林氏六音
覺察反映“√”
m
u
a
i
i
sh
s
s
m
u
a
a
i
sh
s
年 月 日
左耳
右耳
雙音節詞 (%)
年 月 日
模仿句長 (歲)
年 月 日
家
長
隨
訪
家長姓名
家長電話
接受救助情況
人工耳蝸1套 □ 手術費1.2萬元□ 康復訓練補貼經費1.4萬元 □
對康復效果評價
非常滿意□ 基本滿意□ 不滿意□(原因: )
對機構服務評價
非常滿意□ 基本滿意□ 不滿意□(原因: )
康復機構名稱: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貧困聾兒(助聽器)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一、服務對象
年齡不超過6周歲,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的聾兒
二、服務流程
1、定點驗配機構
提交申請表--聽力篩查--確定診斷--進行聽力學評估、聽覺言語評估、智力及精神行為評估--進行耳模制作--接受助聽器驗配--建立聽力服務檔案--適應性訓練--助聽器效果評估與調試
2、定點康復機構
資格審核通過與定點康復機構簽署康復協議--助聽器驗配后進入協議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入園手續包括問訊、體檢、評估、建檔、進班--康復訓練--效果評估
三、服務內容及要求
1、定點驗配機構
服務要求:1年不少于3次的助聽器效果評估與調試
服務標準:助聽器驗配操作技術規范(聽力語言康復事業標準匯編(一))。
2、定點康復機構
服務要求:定點康復機構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學年的康復訓練。其中3-6歲的救助對象須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至少一學年的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天單訓不少于30分鐘;3歲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一對一的親子同訓、預約單訓或家庭指導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學年的非全日制康復訓練,非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包含家長培訓與指導),確保康復質量。
效果評估:每半年接受一次聽覺言語能力評估,每一年進行一次學習能力評估。
服務標準:《聽障兒童機構康復教育工作規范》(聽力語言康復事業標準匯編(一))、《聽力障礙兒童聽覺能力評估標準及方法 語言能力評估標準及方法》(孫喜斌主編)、《希-內學習能力測驗中國聾人常模修訂版(3-17歲)》(曲成毅主修)、《格雷費斯兒童精神發育測試》。
四、服務考核
貧困聾兒(助聽器)康復救助項目檢查用表
基
本
情
況
聾兒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受助前
是否配戴助聽器 是□(時間: 年 月;雙耳□ 單耳□ ) 否□
是否接受康復訓練 是□(時間: 年 月) 否□
接受項目救助時間
助聽器首次驗配時間: 年 月 日 康復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助聽器調試服務
驗配機構名稱: 一年內調機 次;耳模更換 次
康復服務
服務形式:日托□ 全托□ 親子同訓□ 其它□( ) 單訓頻次: 次/周, 小時/次
現
場
抽
檢
抽檢內容
抽檢結果
《個人受助康復檔案》記錄
記錄值
記錄時間
聲場是否校準
裸耳聽力
(PT)(dB HL)
250
Hz
500
Hz
1K
Hz
2K
Hz
3K
Hz
4k
Hz
25
0Hz
50
0Hz
1K
Hz
2K
Hz
3K
Hz
4K
Hz
年 月 日
左耳
右耳
驗配助聽器型號
左耳
合 適□
不合適□
年 月 日
右耳
助聽效果
左耳
已優化□
未優化□
年 月 日
右耳
林氏六音
覺察反映“√”
m
u
a
i
i
sh
s
s
m
u
a
a
i
sh
s
年 月 日
左耳
右耳
雙音節詞 (%)
年 月 日
模仿句長 (歲)
年 月 日
家
長
隨
訪
家長姓名
家長電話
接受曉救助內容
助聽器2只□ 康復訓練費1.2萬元/年□ 電池□ 耳模□
對康復效果評價
非常滿意□ 基本滿意□ 不滿意□(原因: )
對項目服務評價
非常滿意□ 基本滿意□ 不滿意□(原因: )
康復機構名稱: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貧困腦癱兒童康復項目服務規范
一、康復對象
康復對象為符合項目要求的7歲以下腦癱兒童。
二、康復時間
康復時間為1年,其中機構康復不少于6個月。
三、康復服務內容及要求
(一)康復服務內容
1、功能與能力評定:粗大運動、精細動作、生活自理、語言溝通、認知和社交六大領域進行評估。
2、康復計劃與方案制定:長期目標、短期目標、訓練方案和計劃。
3、綜合性康復訓練:粗大運動、精細動作、日常生活活動、語言溝通、認知、社交六大領域的訓練和教學。
4、輔助器具:常用的矯形器配置處方和訓練,拐杖、助行器、輪椅等輔助器具的配置建議和使用訓練。
5、家長培訓:腦癱發生的原因、分類、康復基本原則與方法、家庭日常生活康復訓練、腦癱兒童護理、有關福利制度和救助政策、腦癱兒童康復、教育資源等。
6、回訪與家庭康復指導:通過深入家庭或利用電話、網絡等途徑了解兒童康復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給予針對性地輔導,協助解決有關困難。
(二)工作要求
1、承擔腦癱兒童康復救助任務的部門(科室)應配有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幼兒教師或特教老師。
2、機構訓練期間,應提供全日制的訓練服務,有生活時段的訓練內容,包括洗漱、進飲、吃飯、穿脫衣物、入廁等生活活動訓練。
3、組織受助兒童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娛樂等社會融入活動,每年不少于4次。
4、機構訓練結束后,做好社區、家庭康復的計劃安排,康復機構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隨訪進行康復指導,應有隨訪記錄,保證機構康復與社區家庭康復的有效銜接。
四、腦癱兒童綜合康復質量控制
1、貧困腦癱兒童康復評估、訓練建檔率100%
2、腦癱兒童康復訓練總有效率≥85%
3、矯形器裝配率≥60%
4、家長對兒童康復訓練的滿意率≥90%
5、家長培訓率100%
6、家長對培訓工作的滿意率≥80%
7、組織受助兒童開展文化、娛樂等社會融入活動,每年不少于4次。
五、檢查評估
中國殘聯結合項目的中期和末期檢查,對定點機構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各省康復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對定點機構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于不能達到腦癱兒童康復定點機構服務規范的單位適時調整,保證康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附件4:
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一、服務對象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服務對象為:經衛生部門認定的診斷機構確診的孤獨癥兒童,年齡3-6周歲,符合條件的城鄉有康復需求的貧困孤獨癥兒童,其中城鄉低保家庭的貧困孤獨癥兒童為優先資助對象。
二、服務流程
各地定點康復機構,應為受助對象提供康復訓練場地及訓練計劃,為家長提供家庭訓練干預等服務。主要服務流程為:
(一)收集相關資料
(二)提供咨詢
(三)家長培訓
(四)教 學
(五)效果評估
(六)追蹤隨訪
三、服務內容及要求
1.收集相關資料:各地定點康復機構在接收孤獨癥患兒時,應收集受助對象相關診斷、測查以及心理教育評估結果,作為制定個別化訓練的依據。
2.提供咨詢:向受助家庭介紹機構的服務項目及教學訓練課程設置,依據兒童的情況,討論兒童個體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訓練方案及相關課程介紹
3.家長培訓:定期開展家長培訓工作,保證至少每月4-8次。主要進行家庭康復訓練指導、康復訓練理念推廣及專家咨詢及康復專業指導。
4.教學:教學開展一般以三個月為一個康復期,遵從自閉癥兒童的生理發育和行為特征開設相關課程作為康復支持。①個別化訓練:針對兒童的能力發展,提供兒童個性化的指導方案,矯正其問題行為。②集體課:涵蓋玩具課、精細課、游戲課、語言課、音樂課、生活自理課等符合孤獨癥兒童的康復需求和發育特點的課程,并有課程教案。③感知覺運動課:運用特別設計的運動和運動器材來整合兒童的感知覺和粗大運動的能力。
此外,有條件的康復機構可酌情開設音樂治療、多感官訓練、幼小轉銜教育、個人工作系統等課程。
5.效果評估:康復訓練機構應有至少1-2名教育評估人員,為出入訓練機構的兒童進行效果評估。(評估員需經過專業機構培訓)
6.追蹤隨訪:對全天進入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以及離開訓練機構的兒童進行追蹤隨訪。追蹤的內容應包括:兒童全部融入普通教學環境中的實際狀況、普幼兒童帶班教師的觀察與評議、家長意見回饋等。
四、服務考核
1.檔案管理工作。為收訓的貧困孤獨癥兒童建立個人受助康復檔案。包括:效果評估情況、教學計劃、訓練記錄、評估記錄等資料。
2.教師培訓工作: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專業培訓,提高教師專業知識與技能。(需有相關培訓記錄及教師考核成績)
3.課堂教學效果評估制度:形成定期評估課堂教學效果的機制,不斷提高教學效果和質量。
4.家長意見反饋記錄:定期征詢受助對象家長對教學效果、家長培訓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加強教學、培訓工作。
附件5:
貧困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康復救助項目服務規范
一、服務對象
0-6歲需配置輔助器具的肢體殘疾兒童。
二、服務流程
1、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提出申請,定點服務機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進行需求評估(重癥殘疾兒童要入戶服務),符合條件者填寫《貧困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康復救助項目申請審批表》。
2、定點服務機構向受助對象發放救助卡,并根據篩查評估境況進行假肢、矯形器裝配和輔助器具適配,開展適應性訓練并做好使用指導。
其中假肢、矯形器要由專業技術人員診斷后,再由定點輔助器具機構制作,以確保假肢、矯形器適合殘疾兒童狀況。
2、對殘疾兒童配置輔助器具后的效果進行評估,并定期復查和評估。相關材料整理后歸入救助對象個人檔案。
三、服務內容及要求
(一)服務內容
3.1 需求評估
3.1.1收集資料
服務人員應全面收集殘疾兒童的資料,主要包括個人情況和環境條件兩部分,并填寫評估報告。
a) 個人情況收集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聯系方式、通訊等;
--醫療史,包括診斷結果、發展史、主要功能和障礙現狀等;
--是否配用過輔助器具及使用情況。
b) 環境資料收集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生活環境,如家居、出行等的空間范圍;
--目前使用的輔助器具類型及使用情況;
--監護人、護理者協助的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3.1.2了解需求
應了解服務對象(包括護理者、監護人,下同)對使用輔助器具的需求和期望達到的目標,同時根據收集到的資料和所掌握的輔助器具信息。
3.1.3 確立目標
評估人員應根據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和需求,與服務對象共同確立借助輔助器具能夠達到的目標。包括服務對象是否需要使用輔助器具,預估使用的期限,可能獲得輔助器具的渠道以及輔助器具的主要功能等。
3.2 功能評估
評估人員應對服務對象輔具使用者的身體功能狀況進行檢查,了解功能障礙的范圍、程度、代償能力,并對檢查狀況予以詳細記錄,填寫評估報告。
3.3 開具適配方案
3.3.1應根據收集的資料,征詢服務對象的意見后,以使服務對象獲得最大限度的功能補償為原則,開具適宜的輔助器具配置方案,并確定類型、規格尺寸及配件。
3.3.2適配建議總結論
3.3.2.1方案應做出總體適配建議, 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做出需要輔助器具與否的結論;
--適配輔助器具類型;
--所需輔助器具規格尺寸及相關配件材質要求;
--需要調節的功能要求和承載力要求;
--是否需要使用訓練指導;
--是否需要跟蹤服務及跟蹤時間;
--轉介服務地點;
--其他建議事項;
--評估單位、評估人員、日期。
3.3.2.2 輔助器具適配方案應經服務對象簽字確認。
3.4 輔助器具交付及檢驗
3.4.1輔助器具及主要零部件應是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產品;假肢、矯形器制作完成后,應經評估人員進行適應性和與方案的符合性檢驗后方能交付。
3.4.2輔助器具交付后,應對服務對象進行正確使用指導,并提供維修及保養相關資訊以確保使用的安全及使用效率;若使用方法較為復雜或需特殊技巧使用,應安排訓練時間,專人輔導使用。
3.4.4必要時,需向服務對象提供使用與維護的文字資料。
3.4.5輔助器具交接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簽字,逐級負責。
3.5效果評估
3.5.1效果評估在輔助器具交付服務對象后進行,可以在服務機構或服務對象居所進行。
3.5.2評估內容包括輔助器具的功能表現是否適合服務對象,使用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服務對象滿意度及生活品質變化,并做出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的結論。
3.5.3根據評估結果,如需對輔助器具進行改進,應提出技術改進建議。
3.6跟蹤服務
3.6.1適配輔助器具后,及時回訪,必要時予以調整、維修,發現輔助器具已無法繼續滿足使用者需求或出現新的需求,則需依服務流程重新加以評估適配。
3.6.2跟蹤服務可以采取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家庭訪問等多種形式。
(二)服務要求
1、假肢、矯形器裝配參考假肢配置服務國家標準和《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指導手冊》,做好假肢、矯形器測量、制作、訓練和質量檢測等工作。
2、兒童輔助器具適配過程中要著重考慮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結合兒童具體生活環境,在接待、檢查、輔具方案、適配協議簽訂、準備工作、適配、制作、訓練、交付、隨訪等各項服務中都要與護理者、監護人多了解、多溝通。制作兒童輔具的材料、設備也要反復考量、慎重選擇,要為兒童提供最適宜的服務,達到搶救、預防殘疾的目的。
四、服務考核
1、輔助器具配置應能幫助殘疾兒童改善生存狀況,有效地彌補或代償因殘疾而減弱或喪失的那部分功能,能有效提高殘疾兒童的站立、行走、平衡、轉移、日常生活等方面的能力。
2、服務機構應在機構顯著位置設立意見箱(簿),公開監督電話,開設網上投訴通道,建立干部接待日制度,組建社會監督員隊伍,定期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認真對待并正確處理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和投訴,在及時回復并整改落實。
3、輔助器具配置過程中, 要為每一個服務對象建立相應的檔案,及時整理、完善服務對象的各項材料。積極開展項目宣傳工作,收集受益人典型事例。
4、輔助器具配置后,應做好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工作。服務機構應對滿意度調查表進行分析,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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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措施,實施了一系列殘疾兒童康復項目,殘疾兒童康復狀況得到顯著改善。同時,也有一些殘疾兒童因家庭經濟困難,未能得到及時康復,還有一些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陷入困境,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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