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地打擊非法民間組織及民間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促進我省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民政部《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進一步規范我省民間組織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市、縣(區)民政局:
為有效地打擊非法民間組織及民間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促進我省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民政部《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進一步規范我省民間組織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民間組織: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對上述非法民間組織,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聯合有關部門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財產;其負責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民間組織違法行為:
(一)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情形之一的。
(二)取得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或執業許可證后沒有按規定辦理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擅自開展活動的。
(三)未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擅自開展涉外活動或接受涉外捐贈的。
(四)業務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
對民間組織的上述違法行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罰則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民間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要符合如下規范:
(一)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的管轄權限、操作程序按照民政部《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二)查處民間組織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主體、執法程序、處罰種類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行政處罰法》執行。
(三)取締非法民間組織和處罰民間組織違法行為的公文,統一使用省民政廳印制的《民政(民間組織)行政執法法律文書》(見附件)。
四、建立有效機制,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
(一)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地級市要力爭組建民間組織專職執法隊伍,提高執法的權威性。暫時沒有執法隊伍的應確保民間組織管理者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執行任務時應出具行政執法許可證且須有兩人以上。
(二)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緊密聯系業務主管單位及公安、安全、司法、工商等部門,建立預警、預案監督制度,盡快形成齊抓共管,快速反應打擊非法民間組織及民間組織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制。
(三)要注意發揮新聞輿論的作用,將查處信息公開,并對違法民間組織和非法民間組織的行為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懾的作用。
(四)要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市一級查處非法民間組織的信息要每季度向省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報一次,遇到問題要及時請示。對一些重大的政治性較強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要先報省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后再行查處。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廣東省民政廳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關于規范我省民間組織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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