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軍人一直是保家衛國的英雄形象。然而,他們也和普通人一樣,會面臨婚姻的起伏。今天,咱們就來聊聊軍人離婚時,大家最為關心的兩個問題:孩子撫養權怎么判?財產又該如何分割?
一、軍人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么判
對于軍人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其實和普通離婚案件遵循著相似的原則。首要考慮的永遠是孩子的利益。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一)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二)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三)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3、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4、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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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如何分割
軍人的財產分割相較于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會稍微復雜一些,因為涉及到軍人的一些特殊財產。
1、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軍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一般會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割。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平均分配這些財產。例如,軍人婚后的工資收入積累下來的存款,離婚時通常會一人一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軍人特殊財產的分割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歸軍人個人所有。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假設軍人在 20 歲入伍,婚姻關系存續了 10 年,復員時獲得復員費 100 萬元,那么年平均值為 100 萬 ÷(70 - 20)= 2 萬元,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就是 2 萬元 ×10 = 20 萬元,這 20 萬元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而剩下的 80 萬元則歸軍人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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