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四年是否算是自動離婚的1、分居四年不算是自動離婚。我國沒有分居到一定年限就自動離婚的規定,夫妻雙方不論分居多久,只要夫妻感情未破裂,且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婚姻關系就一直在延
一、分居四年是否算是自動離婚的
1、分居四年不算是自動離婚。我國沒有分居到一定年限就自動離婚的規定,夫妻雙方不論分居多久,只要夫妻感情未破裂,且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婚姻關系就一直在延續。如果雙方或一方想解除婚姻關系,可以通過民政局或者通過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2、法律依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或者與他人;
(二)實施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1)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若是夫妻一方以分居達到四年為由提出離婚請求,此時法院是由理由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此是會判決離婚的。但對于那些雖然存在分居的現象,任何一方沒有離婚的意愿,此時并不會發生自動離婚的法律效果。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詢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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