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的復雜劇情里,婚姻有時會面臨分岔路,而當女人處于懷孕這個特殊階段,離婚與否更是個揪心且敏感的問題。今天咱們就來好好嘮嘮這事兒,也講講萬一走到這步,離婚流程究竟咋走。
可以離婚,但是有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這法律規定,其實是出于對孕期、產后女性以及胎兒、嬰兒的特殊保護,畢竟這時候女性身心脆弱,需要穩定環境養身體、育新生命。
不過,要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那又另當別論。比如女方發現男方孕期出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女方咽不下這口氣堅決要離,法律會尊重女方意愿開啟離婚程序;又或是男方有嚴重家暴行為,孕期都對女方拳腳相加,危及女方生命健康,法院也會插手管男方的離婚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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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
協商一致:夫妻雙方需就孩子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方式與金額、財產分割方案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將相關內容詳細地寫進離婚協議書。
申請登記: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工作人員會對材料進行初審,確保其齊全且符合要求。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為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若反悔不想離婚,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審查發證:冷靜期過后,若雙方仍堅持離婚,需在接下來的 30 天內再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至此,婚姻關系正式解除。
2、訴訟離婚
起訴立案:女方決定起訴離婚時,需寫好起訴狀,明確離婚訴求、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據,如男方出軌的聊天記錄、家暴的報警回執等,然后將起訴狀及證據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并繳納訴訟費,完成立案。
調解先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會先安排調解,由法官充當 “和事佬”,嘗試勸和夫妻雙方。若調解成功,原告可撤訴或按照調解協議辦理;若調解失敗,則進入庭審階段。
庭審宣判:開庭時,雙方需進行舉證、辯論,法官會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決。在涉及撫養權問題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撫養條件;財產分割則遵循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后,有 15 天的上訴期,若無人上訴,判決即生效,婚姻關系隨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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