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那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故意殺人罪會被判處死刑嗎?
一、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為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脫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殺、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沖擊方法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么殺人行為,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性。殺人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
(二)責任形式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此外,行為人必須沒有認識到正當化事由,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是在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即使是假想防衛,也不得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動機復雜多樣,
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于報復、奸情等動機殺人,屬于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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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殺人罪會被判處死刑嗎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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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約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相約自殺即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
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自不存在犯罪問題;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構成犯罪;如果相約自殺,由其中一方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得逞的,對殺死對方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如果相約自殺的一方為對方提供自殺工具,則屬于后述幫助自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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