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那么,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么?拘役的對象有哪些?
一、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么?
拘役與有期徒刑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有期徒刑適用罪行較重和罪行較輕的的犯罪分子;拘役適用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有期徒刑執行場所是監獄,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有期徒刑期限長;拘役期限短。
4、待遇。有勞動能力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都應參加無償勞動;參加勞動的拘役犯罪分子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拘役的犯罪分子原則上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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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役的對象有哪些?
從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于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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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拘役的期限
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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