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那么,緩刑的考察主體有哪些?假釋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緩刑怎么撤銷?
一、緩刑的考察主體有哪些?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七十六條的修改: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據此,緩刑的考察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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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釋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假釋不同于緩刑。假釋在原判刑罰的執行過程中予以適用,緩刑在判決一定刑罰時同時宣告。假釋的根據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悔改表現,緩刑的根據是犯罪情節與判決前的悔改表現。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人,緩刑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釋是有條件地不執行余刑,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全部刑罰。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法定條件的,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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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緩刑怎么撤銷?
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撤銷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第二,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第三,在緩刑考驗期內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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