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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瓊府〔2007〕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瓊府〔2007〕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地城鎮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并遵循以下原則:以市縣為主、統籌安排;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第四條 省政府對本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負總責。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年與市、縣政府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組織考核,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以及銷售、購房資格審查等制度;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各市、縣建立相應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平臺,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堅持政府總攬、合理布局、綜合開發、規范運作的原則,通過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條 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縣政府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非贏利性機構或以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建設方式。

市、縣政府應結合廉租住房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八條 分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整合現有單位土地資源、危舊房改造等方式獲得建設用地,個人出建安成本,單位資助公共部分,政府減免有關稅費,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項目審批、統一組織建設實施、統一供應對象的建設方式。

分散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優先滿足供地單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職工需要的基礎上,可統一向其他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調配出售。


第九條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縣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在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求,由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方式。

市、縣政府應當明確該項目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項目用地應在供地公告中注明配建的開發條件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確需緩交或分期繳交配建部分土地面積出讓金的,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用地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以中小套型為主,參照我省職工住宅建筑面積標準適度控制建筑面積。市、縣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不同套型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技術規定。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優先安排使用存量閑置建設用地,優先保障供應。

(二)稅收減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執行。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13號)的規定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市、縣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其他優惠政策,減免有關費用,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是本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線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政府按有關規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居民在申請期限內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家庭戶口本、成員身份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證明;

(三)所在單位或者居住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四)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初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復審:受理申請后,可以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審查。

(三)公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

(四)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


第十五條 申請者憑準購通知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售給未取得準購通知書者。準購通知書持有人的數量多于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時,應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綜合條件排序或者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人。

對拆遷安置戶、重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應優先安排。


第四章 銷售價格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開發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利潤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直接開發建設的,不得有利潤。

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地段等因素核定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和指導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報市、縣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

各市、縣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和指導價需報省發改(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職工購買分散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按建設綜合成本出資。如財政或單位有條件資助公共配套設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減免有關稅費后的其他公共費用,享受面積標準內的購房面積可按建筑安裝成本出資,超標面積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條 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價格、準購面積和實際購買面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研究制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應在購房合同中將上市交易交納價款和政府回購的有關規定予以載明。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二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優惠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或者有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收取的差價款,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上市交易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并不予批準其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于生產經營性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對具有前款所列行為的購買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還可提請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購房資格審查的;

(三)違法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弄虛作假,協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監察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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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輕情傾城

沒關系能買的到嗎?

8小時

只是當時年少.

征收老百姓的房子就按重置成本價評估,收繳土地溢價款就按市場評估價評估,這算盤打得挺好的!

8小時

我沿著悲傷

草擬人應當考慮以下幾點問題:1.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其實是不同時期同一性質的東西為什么繳交土地益價款差別這個大?2.出售經濟適用房要虧裝修費、稅費(買賣),有些還須繳交土地出讓金,倒貼銀行利息;3.土地益價和房產益價的差別,益價款的計算方式沒考慮眾多購房成本存在重大錯誤。

1天前

天長地久

5年太短

1天前

失心。

絕對不會再轉賣!給我一套行不行?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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