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七部委制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七部委制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制度、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并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施監督。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售后管理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具體承擔。
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環保、民政、財政、監察、公安、價格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并確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行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區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標和責任。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部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
第九條
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購房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組織編制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足或者建設用地緊缺的部分中心城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統籌調配,由市房管部門征求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建設、環保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統籌安排,由提出申請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區房管部門向市房管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應當明確用地范圍、規劃參數、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和比例、配套條件、建設項目招標價格和開發建設方式等事項。
市房管部門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進行項目認定,并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作出批復。土地供應由市土地部門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并報市房管、建設、國土規劃、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呆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可以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當注重發揮大型骨干企業的積極作用。鼓勵社會機構投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確定后,區房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的附件,并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審批。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下達后,己明確建設主體的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在計劃下達后60日內,持計劃文件分別到國土規劃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后3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計劃文件分別向國土規劃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視作自動放棄。完成相關手續后,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核準申請報告,并依據核準文件辦理規劃許可和王武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區有關部門應當提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等事項,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國土規劃等部門審定后,作為該項目的出讓條件。
建設單位確定后,區房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作為國有土地使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并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房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規劃部門在規劃方案審批過程中要進行嚴格控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乖《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當在建設合同中予以胡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計劃和項目核準批復要求實施。建設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應當向區房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竣工政策性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并結合區位、地段等因素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其銷售基準價格及限價水平,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和限價水平,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末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依法連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費用。
第二十七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銷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審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且戶籍在本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被拆遷戶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家庭。具體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為二年度人均可支配牧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收入證明。各家庭成員由所在單位提供收入情況的證明。失業人員提交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低保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自由職業人員由本人提供收入情況的說明。
(二)住房崎況證明。單位或者房管部門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或者現住房產權證、住房租賃合同。被拆遷戶出具拆遷協議原件(留復印件)。無房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證明(單身人士除外)。
屬于殘疾人或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持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核準購房資格,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現工作單位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二)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該意見,連同符合低收入標準家庭的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區房管部門。
(三)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民政部門轉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孩意見.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和有關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發給《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并報市房管部門備案,由市房管部門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長期公布。
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區房管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家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24個月。
持有《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可以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施工形象進度在多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2/3、中高層及高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l/2時,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預售許可。預售許可申請由市房管部門受理審核。建設單位在按規定取得預售許可后,方可受理已取得購房資格家庭的購房登記。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地址、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預計發售時間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登記購房家庭數量小于實際供應量的,按照購房登記的先后順序進行銷售;登記購房家庭數量超出實際供應量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通過搖號等公開、公正方式確定購買對象,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征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制定。
第三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搖號等方式確定的購房人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購房人申請資格再次進行復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并復查無誤的,通知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或者經復查認定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三十八條
購房人放棄的房源或者因資格被取消等原因空余的房源,由開發建設單位登記造冊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空余的房源由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統籌調配。
第三十九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等部門通過推行統一格式的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合同,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并使購房人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銷售工作結束后,區房管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并送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申請《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申請人本人辦理。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辦理的,有關部門不得受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字樣。
第四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區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轉讓。
第四十四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后繼續用于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四十五條 已參加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房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建立房管、民政、公安、金融、統計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市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切實履行職責,不定期抽查區房管部門發放的《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對已經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并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區房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并提請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三)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給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房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二、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3違規銷售的開發建設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四)購房人違反規定出租或者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規定收回或者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
(五)違反本辦法有關國土規劃、項目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
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對已購住房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回購,并提請相關部門對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變造、偽造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材料的,區房管部門取消購房人的購房資格,對已購住房予以收回;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則
笫五十二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五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組織開展經濟適用住房租賃試點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當按本辦法作相應調整。
第五十五條 本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 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2日發布的《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91號令)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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