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中,雙方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共同生活時會選擇離婚,這時候孩子也會判給有利于他成長的一方。那么孩子的撫養費是怎么規定的?如何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撫養費是怎么規定的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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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要求增加撫養費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2、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比如,隨著物價上漲,孩子的生活成本大幅提高,原本的撫養費已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像孩子患上重大疾病,或者考上私立學校、有藝術特長培訓需求等,費用開支大幅增加。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例如父母一方的收入顯著增加等。
3、申請增加撫養費,首先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溝通,說明孩子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協商一致后簽訂書面協議。若協商不成,則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要準備好孩子實際花費的相關證據,如學費發票、醫療費用清單、生活費用支出明細等,以證明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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