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個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的時候就可以稱做共同危險行為。那么什么是共同危險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需要哪些條件?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只是一般侵權行為,不是共同危險行為。
當兩個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的時候就可以稱做共同危險行為。那么什么是共同危險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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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行為人為二人以上,每個人都單獨實施完成了危險行為,每個人都有獨立的過錯,過錯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間并無意思聯絡,并且無法確定是誰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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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需要哪些條件?
1.行為是由數人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只是一般侵權行為,不是共同危險行為。
2.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侵權行為法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的這種危險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可能性,從主觀上,行為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從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為有致人損害的現實可能性,這種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以及行為人對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條件上加以判斷
3.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是致人損害的原因:共同危險行為的危險性雖然是一種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而言,這種危險性已經轉化為現實的、客觀的損害結果,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客觀的因果關系。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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