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用欺騙、強迫、利誘的手段拐賣受害者,那么拐賣人口怎么判刑,拐賣人口怎么立案
拐賣人口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用欺騙、強迫、利誘的手段拐賣受害者,那么拐賣人口怎么判刑,拐賣人口怎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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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人口怎么判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二.拐賣人口怎么立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2)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3)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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