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020年10月羅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治病并包介紹出嫁的名義將被害人肖某某從信豐騙走,后羅某某、趙某某等人以1.2萬元將被害人轉賣給王某某,王某某同何某某、黃某某將被害人帶至河北邯鄲,以1.5萬元的價格將肖某某轉賣給杜某某。
事件回顧
2020年10月羅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治病并包介紹出嫁的名義將被害人肖某某從信豐騙走,后羅某某、趙某某等人以1.2萬元將被害人轉賣給王某某,王某某同何某某、黃某某將被害人帶至河北邯鄲,以1.5萬元的價格將肖某某轉賣給杜某某。
2021年2月9日肖某某被解救回家。2020年12月3日肖某某、謝某某以治病并包介紹出嫁的名義將被害人賴某某及家屬從龍南帶至贛州市章貢區沙河新村的一棟民宅。
后肖某某、謝某某以3萬元的價格將被害人賴某某轉賣給羅某某,羅某某、趙某某又以3.9萬元的價格將賴某某轉手賣給王某某,王某某同何某某、黃某某將被害人賴某某帶至河北邯鄲,以4.6萬元的價格將其轉賣給杜某某。2021年2月9日賴某某被解救并送回家。
2020年12月27日肖某某、謝某某等人以治病并包介紹出嫁的名義將被害人李某及家屬從廣東和平帶至贛州市章貢區沙河新村的一棟民宅,后肖某某、謝某某以2萬元的價格將被害人李某轉賣給王某某,王某某同何某某、黃某某將李某帶至河北邯鄲,以4萬元的價格將其轉賣給杜某某。2021年1月27日李某被解救并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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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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