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稽核審計部人事部關于實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6-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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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稽核審計部人事部關于實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保審(1994)22號1994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沈陽市人壽分公司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稽核審計部人事部關于實施
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審(1994)22號 199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沈陽市人壽分公司,四川、大連、長沙、廈門壽險公司,中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實施經理(廠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于1992年在全系統開展了經理經濟責任審計。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是保險企業內審工作高層次、綜合性的審計監督,此項審計得到各級公司領導和人事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為使保險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保持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貫徹經營方針和經營目標,促進和加強經理的經營管理意識,明確經理的經濟責任,增強經理的市場經濟和效益觀念,加強自我約束,為決策機構和人事部門監督、考核、評價、使用干部提供參考依據,為全面落實經理經濟責任,使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建設中保持健康、持續、高效益發展。現就實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1995年起在保險系統全面實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對象是:
1.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總經理;
2.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經理;
3.人壽險分公司總經理;
4.地、市分公司總經理;
5.區、縣公司經理;
6.各級公司管理的經營實體,附屬企業的經理(廠長)。
二、經理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
1.離任審計。指離休、退休、調離保險公司的經理,屬公證性質的審計。
2.承包及其他經營審計。指承包或其他經營方式到期的經理,屬評價與監督性質的審計。
3.任期經理例行審計。指在現崗位任職的經理、內部工作崗位調動的經理、職務升遷的經理,屬監督與評價性質的審計。
三、對離任經理的審計,人事部門應在辦理離任手續之前,提前2個月通知審計部門,審計部門應提前15天向被審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
四、對承包或其他經營方式到期經理的審計,人事部門或主管機構應在到期前,提前1個月通知審計部門,經營到期的經理應在到期前主動向審計部門提出審計要求,對此類經營方式的經理,必須進行審計。
五、對任期經理例行審計,鑒于人事工作規定的特殊性,人事部門可據情決定是否通知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對任期經理例行審計,屬于常規監督審計項目,應自主自行安排審計。
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應是任期經理例行審計,鑒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對其他類型的審計可按任期例行審計的辦法進行。無論何種情況的審計,最終審計報告或審計結論應抄送人事部門,對審計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建議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實施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總公司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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