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印發《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5-06-0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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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
項目
貸款
煤炭工業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印發《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1995年6月18日煤辦字(1995)第35
煤炭工業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印發《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
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8日 煤辦字(1995)第351號)
各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地質總局,有關省(區)、計劃單列市經(計)委,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有關分行:
為加強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的管理,切實用好貸款并發揮應有的效益,1994年煤炭部提出了《煤炭工業部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根據一年來的實際執行情況,經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煤炭部共同對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訂了《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
抄送: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貸款)項目的管理,切實用好貸款并發揮其應有的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銀行貸款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這是給國有重點煤礦減人提效和解決富余職工分流轉產二次就業的一項特殊扶持政策。
第二條 貸款由中國工商銀行按技改專項貸款進行管理,主要用于轉產和發展多種經營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也可用于項目所需流動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條 貸款要重點扶持衰老報廢礦井多、減人提效任務重和特殊困難的企業,優先安排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就業容量大的項目。
第四條 使用貸款的單位必須在其所在地工商銀行開戶。
第五條 煤炭企業要制訂切實可行的調整產業結構,分流轉產人員,發展多種經營、第三產業,提高經濟效益的發展規劃。
第二章 貸款項目計劃的編報程序
第六條 企業根據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結合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編制下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經省煤炭廳(局、公司),直管礦務局(公司)初審后報煤炭部。
第七條 年度貸款項目建議計劃的主要內容有:
1.上年度項目計劃的完成情況。
2.本年度建議計劃安排的依據和原則,并按產業結構、建設性質說明本年度建議計劃的投資構成。
3.按煤炭部統一格式和要求填報建議計劃表。
第八條 列入建議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好,具有還貸能力。歸還貸款期限(含項目建設期)一般控制在3-5年。
2.新開項目要具有按審批權限批準的有關文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3.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續建項目不能突破該項目原定貸款規模。
第九條 煤炭部對項目建議計劃協調、平衡和審查后,由煤炭部下達貸款項目建議計劃評審通知。
第十條 項目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后,應積極會同當地工商銀行、計經委組織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查評估,審查意見由省(市、區)煤炭機構和工商銀行分行分別反饋到煤炭部和中國工商銀行。
第十一條 煤炭部會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對貸款項目建議計劃審定后,同煤炭部下達貸款項目計劃,中國工商銀行下達相應貸款指標。
第三章 項目審批權限
第十二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新開項目必須有經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要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型項目可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只批復項目建議書。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限按以下規定辦理。總投資(含貸款和自籌,以下同)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報煤炭部備案;3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報煤炭部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煤炭部提出預審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審批。
初步設計的審批權限可按上述規定下浮一級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屬火工產品、壓力容器或設備等國家控制生產的產品,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或煤炭部授權的專業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對外(含港、澳、臺)合資興辦的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項目,其審批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貸款方式及資金落實
第十六條 貸款可由礦務局(或相當企事業單位)對當地工商銀行實行統貸統還,有條件的項目開發單位也可以實行自貸自還,按期歸還貸款,簽訂相應的貸款合同。
第十七條 貸款到位后,貸款單位須將有關文件抄送財政部駐所在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扶持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余職工等有關政策,與當地稅務機關商定具體納稅辦法。
第五章 貸款項目計劃的實施與調整
第十九條 貸款項目計劃下達后,貸款單位要積極與當地工商銀行聯系,辦理有關手續,落實貸款資金。并于每月初(3日以前)將貸款資金到位情況報煤炭部。
第二十條 嚴格項目管理,保證施工進度按計劃進行。項目單位必須按煤炭部規定填報項目完成情況表。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項目負責制,對項目調研、籌資、設計、施工、建成后的經營和還貸,實行全過程、全權負責。項目投產后,要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保證按期還貸。
第二十二條 項目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個別項目確須調整時,經當地工商銀行審查同意后,可在貸款規模不變的情況下,項目間調整貸款額,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由原設計部門重新調整概算,按項目審批權限逐級批復。停止貸款項目和更換新的貸款項目,貸款單位征得當地工商銀行同意后,須報煤炭部和工商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由項目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和編制竣工決算。項目投產經營1年后,按第十三條規定審批單位組織項目后評估,企業評估情況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評估情況要報煤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決策失誤或自籌資金不落實,拖延工期,甚至終止,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項目單位負責,并追究有關單位、決策者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貼息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論證、評估,按半貼息進行經濟分析。
第二十六條 經財政部審核,每筆貸款由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指標內據實貼息,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貸款到位之后,將貸款合同副本和利息劃撥單由省煤管局或直屬礦務局匯集按季度報煤炭部。
煤炭部按季度將利息劃撥單復印件集中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將貼息資金撥付給煤炭部,煤炭部再具體落實到項目單位。各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應據實沖減財務費用。煤炭部應按季度將貼息資金撥付情況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截留貸款貼息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各煤炭企業應嚴格執行財政部財工字[1995]22號《關于印發〈國有企業興辦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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