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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31號――基金銷售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及相關事項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31號)為加強對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基金銷售行為,深入了解基金銷售機構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執行情況,我會決定近期組織我會派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31號)
為加強對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基金銷售行為,深入了解基金銷售機構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執行情況,我會決定近期組織我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現將基金銷售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現場檢查
(一)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自律性文件。
(二)檢查目的
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基金銷售行為、完善有關技術系統、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做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工作和基金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等。同時,現場檢查工作還將督促基金銷售機構做好維護穩定和數據報送的相關工作。
(三)檢查內容
1.資金安全保障:總行或總部的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各分行或營業部的執行情況等。
2.內部控制制度:總行或總部的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各分行或營業部的執行情況等。
3.信息管理平臺:平臺功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
4.銷售適用性:長期推行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等。
5.宣傳推介材料:制作、發放、使用情況等。
6.基金從業人員:取得相關資質或通過考試的情況等。
7.投資者教育:持續開展情況。
8.基金銷售協議:協議內容的合規性和執行情況等。
9.數據報送:總行或總部數據報送的準備和實施情況。
(四)檢查時間、范圍和檢查方式
2008年9月至12月,由我會36個派出機構對轄區內商業銀行的總行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分行(北京、上海、廣東及深圳地區除外)、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其中對全國性商業銀行總部的檢查由我會基金監管部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完成。檢查包括各基金銷售機構自我檢查和監管部門現場檢查兩個階段:
1.自我檢查。2008年8月底之前,按照我會發出的自查表(請自行到我會網站中基金監管部的“通知公告”欄目里下載),基金銷售機構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反饋至我會基金監管部或我會派出機構。
2.現場檢查。我會基金監管部或派出機構根據自查和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方式包括與被檢查機構的負責人座談及聽取工作匯報、到營業網點現場查詢及檢查記錄和文件、抽樣測試、詢問基金投資者相關問題等方式。
二、相關事項
(一)維護穩定工作
各基金銷售機構在做好自查的同時,應當對基金銷售業務中的風險點進行系統深入的梳理,并制定或改進相應的應急預案和風險控制制度,必要時應當進行應急演練。隨附《基金銷售與信息系統應急預案風險點匯總》(附件2),供參考。
(二)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中國證券業協會目前已完成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的準備工作。尚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考慮參加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三)數據報送工作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從2008年9月開始,填寫隨附的《基金銷售機構交易數據報送表》(附件3)并向我會基金監管業務信息系統(http://data.csrc.gov.cn)報送。尚未獲得系統用戶名及密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及時與我會基金監管部聯系:
數據報送聯系人:陳鵬,聯系電話:010-88060392,聯系郵箱:chenpeng@jajx.com。
報表的電子版本可在登陸系統后下載。
(四)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情況公示工作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2009年1月底前,將全部基金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資格情況在公司網站上披露,同時抄報中國證券業協會。今后每年的1月和7月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以上信息進行更新并報送中國證券業協會。披露信息的具體格式見附件4。
中國證券業協會聯系人:張蓉,聯系電話:010-66575895,聯系郵箱:zhangrong@sac.net.cn。
附件:1.基金銷售機構自查表
2.基金銷售與信息系統應急預案風險點匯總
3.基金銷售機構交易數據報送表
4.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資質信息一覽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聯系方式: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現場檢查對照表
公司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要求主審復核備注備注是否是否主體資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是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銷售辦法》九條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人員是否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銷售辦法》三十九條業務系統按照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平臺檢查指引 參照《銷售辦法》十條業務制度按照內部控制檢查指引 《銷售辦法》十、四十三條銷售適用性是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推行基金的銷售適用性 《銷售適用性》是否建立對基金投資者及基金產品的評價體系 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預測該基金未來投資業績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詆毀同行或者損害同業聲譽的用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變相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寫明風險提示語句 《銷售辦法》二十五條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題詞或用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發布的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是否遵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銷售辦法》二十條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加強了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補充規定》第一條(二)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紅等通過降低基金單位凈值來吸引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的營銷手段、或對有悖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打開申購等營銷手段進行宣傳 《補充規定》第一條(二)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是否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并提示基金投資人我國基金運作時間短,不能反映股市發展的所有階段 《補充規定》第一條(三)是否在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風險提示函 《補充規定》第一條(四)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對營銷活動承諾限定基金銷售規模的基金明確說明采取的規模控制制度 《補充規定》第一條(四)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對基金未來投資業績進行模擬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宣傳推介材料中模擬歷史業績的是否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是否對宣傳推介材料中的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公式進行說明,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達是否準確清晰 《補充規定》第一條(六)銷售費率是否按照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費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 《銷售辦法》四十五條是否在募集過程中對認購費打折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費率優惠是否備案并公告 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出現以低于基金面值的價格或以變相降低銷售價格的方式銷售基金的行為(如抽獎,回扣,送實物,送保險,送現金,送基金份額或其他產品等)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銷售行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的行為 《基金法》二十條在基金銷售活動中是否存在誤導投資人的行為 《銷售辦法》十九條是否存在盤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約定時間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情況,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業務 《運作辦法》十八條銷售行為是否發生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和贖回資金的行為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客戶服務是否建立并執行客戶服務制度和客戶服務流程 客戶服務人員在回答客戶問題時,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認為是個股投資建議或其他有可能誤導投資人的意見 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及客戶投訴內容是否按相關流程得到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反映 其他 主審: 復核:
附件1-基金銷售機構內控檢查對照表
序號檢查內容法規條款是否建立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執行備注是否N/A 是否N/A 是否N/A 一總體原則 一、1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目標:(1)保證基金銷售機構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3)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第三條 一、2內部控制應當履行健全、有效、獨立、審慎的原則:(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部門、涉及基金銷售的分支機構及網點、人員,并涵蓋到基金銷售的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制度與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確保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3)獨立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內各分支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4)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目標。第四條 一、3體系完整有效: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第五條 一、4是否將內部控制制度報我會備案。第四十九條 二內部環境控制 ? 二、1總體要求:是否根據各自特點和業務需要建立科學、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第六條 二、2是否建立包括基金產品、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運營操作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機構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銷售適用性原則的有效貫徹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第七條 二、3是否根據各自特點建立健全相應的授權控制體系。(1)健全內部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2)基金銷售機構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在其規定的業務、財務、人事等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能。(3)銷售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4)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5)銷售業務前臺的宣傳推介和柜面操作崗位應當相互分離,銷售業務后臺的信息處理和資金處理崗位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或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或崗位)應當獨立于其他部門(或崗位)。 第八條 二、4是否能夠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業務風險:(1)明確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業務授權。(2)統一制定分支機構的標準化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服務質量,避免差錯事故的發生。(3)制定統一的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的安全。(4)統一分支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和平臺,確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5)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6)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采取業務留痕、定期核對、現場檢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第九條 二、5是否已經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考評、晉升、淘汰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1)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完善銷售人員招聘程序,明確資格條件,審慎考察應聘人員。(2)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制度,通過培訓、考試等方式,確保員工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員工培訓應當符合基金行業自律機構的相關要求,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存檔。(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方面進行記錄。(4)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銷售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第十條 二、6是否已經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防止商業賄賂、不正當交易行為和洗錢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條 二、7是否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定應急計劃,保障意外事件發生時公司業務的迅速恢復。第十二條 二、8是否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第十三條 三、業務流程控制 三、1銷售決策流程控制 三、1、1 是否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則,并已經建立科學的銷售決策機制。第十四條 三、1、2是否能夠在科學、客觀研究評價基礎上對本機構的總體銷售策略、網點設置、基金產品、激勵政策、合作的服務提供商做出決策,分支機構及銷售人員應嚴格執行機構總部作出的銷售決策。第十四條 三、1、3是否對其銷售分支機構的整體布局、規模發展和技術更新等進行統一規劃,對分支機構的選址、投入與產出進行嚴密的可行性論證。第十五條 三、1、4是否建立科學的基金產品評價體系,審慎選擇所銷售的基金產品,對基金產品的基本情況進行持續的跟蹤和關注,并定期形成基金產品評價報告備查。第十六條 三、1、5選擇的合作服務提供商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資質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務提供商選擇標準和業務流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七條 三、1、6合作的服務提供商是否為符合資質的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等。第十八條 三、1、7是否有重大決策過程應留有書面記錄,供監察稽核部門及監管機關等單位核查。第十九條 三、2銷售業務執行流程控制 三、2、1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采取控制措施。第二十條 三、2、2是否已經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及繼承、捐贈、司法強制措施等被動接受類業務做出規定。(1)是否對重要業務環節實施有效復核,確保重要環節業務操作的準確性。(2)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對于投資人交易時間外的申請均作為下一交易日交易處理。(3)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保持申請資料原始記錄和系統記錄一致,保證客戶信息準確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況應當及時核對并存檔保管。(4)是否開通自助式前臺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營銷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確保投資人獲得必要服務并保證銷售資金的安全。5)是否在交易被拒絕或確認失敗時主動通知投資人。第二十一條 三、2、3是否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則,保證基金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三、2、4是否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確保基金銷售資金的清算與交收的安全性、及時性和高效性,保證銷售資金的清算與交收工作順利進行。(1)嚴格管理資金的劃付,將贖回、分紅及認申購不成功的相應款項直接劃入投資人開戶時指定的同名銀行賬戶。投資人申請贖回時要求變更指定銀行賬戶的,銷售機構應對申請變更人的有效身份進行核實,并記錄申請變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請變更的時間、地點、賬戶信息,同時作為異常交易處理。(2)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總部與各分支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托管銀行以及相關合作服務提供商的資金清算流程。(3)嚴格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資金劃付,超過約定時間的資金應當作為異常交易處理。(4)銷售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當日的全部基金銷售資金于同日劃往總部統一的基金銷售專戶,實現日清日結。第二十三條 三、2、5 是否制定客戶服務標準,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范。(1) 宣傳推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欺詐、誤導投資人的行為。(2) 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關注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匹配性。(3)及時準確地為投資人辦理各類基金銷售業務手續,識別客戶有效身份,嚴格管理投資人賬戶。(4)在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時,向投資人提供《投資人權益須知》,保證投資人了解相關權益。(5)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續服務,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資基金的相關信息。(6)基金代銷機構同時銷售多只基金時,不得有歧視性宣傳推介活動和銷售政策。(7)明確投資人投訴的受理、調查、處理程序。第二十四條 三、2、6是否能夠加強對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和發放的控制,宣傳推介材料是否事先經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宣傳推介材料及《投資人權益須知》由總部統一制作,分支機構、合作的服務提供商不得自行制作宣傳推介材料及《投資人權益須知》,未經授權不得發放宣傳推介材料及《投資人權益須知》。第二十五條 三、2、7 基金銷售機構關于基金銷售業務的信息揭示應由總部統一組織、審核和發布。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合作的服務提供商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進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條 三、2、8 是否制定《投資人權益須知》,且內容至少包括:(1)《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2)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方式。(3)投資人辦理基金業務流程。(4)基金分類、評級等的基本知識以及投資風險提示。(5)向基金銷售機構、自律組織以及監管機構的投訴方式和程序。(6)基金銷售機構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資人說明的內容。第二十七條 三、2、9是否在代銷協議中對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續服務事宜作出明確約定,持有投資人聯系方式等資料信息的一方應承擔持續服務責任。但基金銷售機構至少應向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基金賬號等資料。第二十八條 三、2、10是否建立完備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1) 設立獨立的客戶投訴受理和處理協調部門或者崗位。(2)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電話、信箱地址及投訴處理規則。(3)準確記錄客戶投訴的內容,所有客戶投訴應當留痕并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4)評估客戶投訴風險,采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5)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第二十九條 三、2、11 是否建立嚴格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時維護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防范投資人資料被不當運用。第三十條 三、2、12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的維護和使用是否明確權限并留存相關記錄。第三十條 三、2、13是否建立異常交易的監控、記錄和報告制度,重點關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異常交易行為。(1)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異常交易;(2)投資人頻繁開立、撤銷賬戶的行為;(3)投資人短期交易行為;(4)基金份額持有人變更指定贖回銀行賬戶的行為;(5)違反銷售適用性原則的交易;(6)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的行為;(7)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交易行為。第三十一條 三、2、14是否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業務資料。賬戶類資料和特殊業務類資料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無基金份額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交易類資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第三十二條 四會計系統內部控制 四、1是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三條 四、2是否將自有資產與投資人資產分別設賬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資產與投資人資產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資金劃撥的嚴格控制程序。第三十四條 四、3是否建立嚴格的制度,規范財務收支行為,確保各項費用報酬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銷售合同、代銷協議或合作協議的約定,并對收取的各項費用報酬開具相應的發票或支付確認。是否存在向基金管理人索取銷售合同、代銷協議約定之外的費用或報酬的情況。第三十五條 四、4是否采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規范基金清算交收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及時準確的完成資金清算,確保投資人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四、5是否進行對賬(1)內部每日完成各銷售網點與基金銷售總部的信息與資金的對賬;(2)外部定期完成與客戶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信息與資金的對賬。第三十七條 五信息技術內部控制 五、1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技術指引建立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信息管理平臺的安全高效運行。第三十八條 五、2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內部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體系,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信息技術負責人和信息安全負責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對重要業務環節應當實行雙人雙崗。三十九條 五、3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四十條 五、4信息技術開發、運營維護、業務操作等人員是否嚴格相互分離,信息技術開發、運營維護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四十一條 五、5是否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并能及時、準確地傳遞;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并堅持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四十二條 五、6系統數據是否逐日備份并異地妥善存放,系統運行數據中涉及基金投資人信息和交易記錄的備份應當在不可修改的介質上保存十五年。四十三條 五、7是否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災難恢復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四十四條 六、檢查集合控制 六、1是否設立專門的監察稽核部門或崗位,就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的履行監察、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四十五條 六、2 監察稽核人員是否能夠忠于職守,廉潔自律,依法稽核,客觀公正,對于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異常交易情況或者重大風險隱患應當向基金銷售機構管理層報告。四十六條 六、3是否將遇到下重大問題(若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1)基金銷售機構違規使用基金銷售專戶; (2)基金銷售機構挪用投資人資金或基金資產;(3)基金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十七條 六、4是否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按照要求進行報告。四十八條 匯總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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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檢查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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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名稱:
檢查人員:
檢查日期:
附件1-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現場檢查對照表
輔助式前臺業務系統自助式前臺系統后臺管理系統軟件名稱 開發商名稱 軟件版本 檢查日期
1、前臺業務系統
檢查項目說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是否實現說明實現部分
實現未實現基本功能賬戶類基本要求包括開戶、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信息查詢、基金投資人信息修改、銷戶、密碼管理、賬戶凍結申請、賬戶解凍申請等第七條 個人開戶記錄個人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基金交易賬戶、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權代理人證件類型、法定或授權代理人證件號碼、法定或授權代理人姓名、個人銀行賬戶、聯系方式、對賬單發送方式等信息第七條(一) 機構開戶應當記錄機構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機構類型、基金交易賬戶、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權代理人證件類型、授權代理人證件號碼、授權代理人姓名、機構銀行賬戶、聯系方式、對賬單發送方式等信息第七條(二) 交易密碼可靠的基金投資人交易密碼機制,禁止系統自動生成相同密碼或弱密碼第七條(三) 基金投資人密碼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記錄第七條(三) 銷售適用性具有調查、評價、記錄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功能第七條(四) 交易類基本要求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變更分紅方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功能第八條 銷售適用性應當檢查基金投資人所認購、申購基金的風險等級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之間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應當具有要求基金投資人進行確認,并記錄基金投資人確認信息的功能第八條(一) 銀行賬戶禁止贖回資金劃入非基金投資人的銀行賬戶,基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后至贖回款項到賬前更改銀行賬戶的,系統應當視為異常交易并作記錄第八條(二) 銷售費率不能具有修改銷售費率的功能第八條(三) 交易時間應當對基金交易開放時間以外提交的交易申請進行正確的提示第八條(四) 服務功能投資資訊基金基礎知識第六條(一) 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第六條(二) 基金產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費率、基金轉換、手續費支付模式、基金風險評價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開市場信息等;第六條(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第六條(四) 基金相關投資市場信息第六條(五) 基金銷售分支機構、網點信息第六條(六) 投資資訊信息,要有合法來源,還應當向基金投資人揭示信息來源和發布時間第六條 查詢基金投資人持有的基金產品第九條(一) 基金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第九條(一) 基金投資人基金交易明細第九條(一) 基金投資人基金交易的資金劃付信息第九條(一) 適合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第九條(一) 基金凈值或基金收益第九條(一) 其他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查詢第九條(一) 對帳單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資人選擇的方式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對賬單第九條(二) 對賬單應當包括基金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投資人基金交易賬戶發生的交易明細記錄、手續費收取情況、分紅方式等內容第九條(二) 投訴信息應當包括基金投資人姓名、投訴時間、投訴事項、處理流程、處理結果等內容第九條(三)
2、自助式前臺系統
檢查項目說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是否實現說明實現部分
實現未實現核實身份和資質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核實自助式前臺系統真實身份和資質的方法,包括向基金投資人提供合法銷售基金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便于基金投資人核查的監管機構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為自助式前臺系統提供支持服務的相關人員,與當面服務對等崗位的人員資質要求相同;自助式前臺系統應當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核查相關人員資質的功能第十一條第二款 披露信息提供方式:在線閱讀、文件下載、鏈接或語音提示第十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情況,包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基金銷售分支機構、網點,聯系方式等第十二條(一) 客戶開戶協議等相關文檔范本第十二條(二) 至少兩種投訴處理方式第十二條(三) 揭示基金投資人自助服務的相關風險和防范措施,應當包括信息安全、異常操作、系統故障等,并提示基金投資人有通過第三方對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和妥善保管自己賬戶密碼、證書等身份數據的義務第十二條(四) 開立基金賬戶要求基金投資人提供證明身份的相關資料,并采取等效實名制的方式核實基金投資人身份第十三條 基金投資人自助開戶或修改賬戶信息時,基金銷售機構必須核對基金投資人名稱與銀行賬戶名是否一致第十三條 自助式前臺系統應當對基金投資人自助服務的操作具有核實身份的功能和合法有效的抗否認措施;基金投資人通過互聯網進行操作的,系統應當記錄操作者的IP地址、數字證書等;基金投資人通過電話操作的,系統應當記錄來電號碼第十三條 在基金交易賬戶存在余額、在途交易或在途權益時,自助式系統不得受理基金交易賬戶銷戶或指定銀行賬戶變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資人必須持有效證件前往柜臺辦理第十三條 交易限額基金投資人單筆和每日累計可以認購、申購的最大金額第十四條 基金投資人單筆和每日累計可以贖回的最大金額第十四條 系統備份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為基金投資人提供自助式前臺系統失效時的備用服務措施或方案第十五條 系統交互性自助式前臺系統的各項功能設計,應當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糾正基金投資人誤操作的功能第十六條
3、后臺管理系統
檢查項目說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是否實現說明實現部分
實現未實現權限后臺管理系統功能應當限制在基金銷售機構內部使用第十七條 記錄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分支機構、網點和基金銷售人員的相關信息,具有對基金銷售分支機構、網點和基金銷售人員的管理、考核、行為監控等功能基金銷售機構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名稱、注冊地址、聯系人、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第十八條(一) 基金銷售分支機構、網點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名稱、地址、聯系人、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第十八條(二) 基金銷售人員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聯系方式、所屬分支機構或網點、資質證明等;系統應當具有記錄基金銷售人員的培訓記錄、違規信息等功能第十八條(三) 記錄和管理基金風險評價、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產品信息、投資資訊等相關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應當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第十九條(一) 基金產品信息應當包括基金代碼、名稱、類型、交易限額、費率等第十九條(二) 應當具有監控基金銷售費率合規性的功能第十九條(三) 盤后交易后臺管理系統應當對基金交易開放時間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請進行正確的處理,防止發生基金投資人盤后交易的行為第二十條 交易清算、資金處理相關功能應當具有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后的基金開戶、基金交易數據導入系統進行處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發起的銷戶確認、賬戶凍結、份額凍結、賬戶解凍、份額解凍、非交易過戶、份額拆分等特殊業務處理功能第二十一條(一) 應當具有記錄基金投資人銀行賬戶、資金劃付信息的功能第二十一條(二) 應當具備配合基金注冊登記系統進行基金銷售規模控制的功能第二十一條(三) 信息流和資金流進行對賬作業核對基金銷售機構記錄的基金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提供的數據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條(一) 核對基金銷售專戶出入賬金額與基金銷售機構記錄的認購、申購金額、贖回金額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條(二) 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資人、分支機構等進行明細核對第二十二條(三) 記錄對賬作業中發現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當做出報警并記錄實際解決方式第二十二條(四)
4、信息報送
檢查項目說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是否實現說明實現部分
實現未實現基金銷售機構每日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交易情況第二十三條(一) 每月基金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的風險等級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情況匯總第二十三條(二) 每月基金銷售異常交易的情況匯總第二十三條(三) 季度基金銷售機構內部監察稽核報告第二十三條(四) 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年度財務、經營狀況第二十三條(五) 基金銷售機構依據的基金風險評價方法說明第二十三條(六) 基金銷售機構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說明第二十三條(七)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條(八) 委托基金銷售專戶開戶行為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業務信息系統提供每日基金銷售專戶資金流量數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每日基金交易確認情況第二十四條 委托清算賬戶開戶行為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業務信息系統提供每日清算賬戶資金流量數據第二十四條
5、平臺管理
檢查項目說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是否實現說明實現部分
實現未實現信息管理平臺應用系統的支持系統包括數據庫、服務器、網絡通訊、安全保障等,對于關鍵的支持系統組成部分應當提供備份措施或方案第二十五條 信息管理平臺應當具有業務集中處理、數據集中存貯的技術特征,將基金投資人信息、交易歷史、基金銷售人員信息、基金投資人服務信息等電子數據集中保存第二十六條 系統投入使用、系統重大升級、年度技術風險評估的報告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提供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等進行聯網測試的報告第二十七條 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災難恢復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二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監控體系,對系統升級、網絡訪問、數據庫存取、用戶密碼修改等重要操作要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第二十九條 系統數據應當逐日備份并異地妥善存放,系統運行數據中涉及基金投資人信息和交易記錄的備份應當在不可修改的介質上保存15年第三十條 基金投資人身份、交易明細等敏感數據在公網的傳輸應當進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資人交易密碼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儲和傳輸第三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業務人員和運行維護人員不得直接修改基金投資人交易數據和口令密碼,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應當履行嚴格的程序并且留痕第三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管理系統項目文檔和技術文檔,對于定制開發的核心業務系統,應當要求開發商提供源代碼或對源代碼實行第三方托管第三十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系統開發和運行中采用已頒布的行業標準和數據接口第三十三條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將系統集成、應用開發、運營維護、設備托管、網絡通信、技術咨詢等專業服務按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外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與技術外包方簽訂詳細的商業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相關責任。基金銷售機構選定和變更技術外包方的基本情況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三十四條 銷售系統及基金登記系統與代銷機構銷售系統的連接是否順暢
檢查情況匯總
項目未實現功能或存在問題前臺業務系統 自助式前臺系統 后臺管理系統 信息報送系統 信息管理平臺 結論和建議措施:后續跟蹤改進情況及改進評價:
附件1:基金銷售機構自查表
商業銀行及營業網點基金銷售現場檢查對照表
銀行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要求主審復核備注備注是否是否主體資格代銷銀行是否獲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銷售辦法》四十條辦理基金代銷業務的人員是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銷售辦法》九條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人員是否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銷售辦法》三十九條業務系統按照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平臺檢查指引 參照《銷售辦法》十條業務制度按照內部控制檢查指引 《銷售辦法》十、四十三條銷售適用性是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推行基金的銷售適用性 《銷售適用性》是否建立對基金投資者及基金產品的評價體系 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預測該基金未來投資業績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詆毀同行或者損害同業聲譽的用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變相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寫明風險提示語句 《銷售辦法》二十五條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題詞或用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發布的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是否遵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銷售辦法》二十條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加強了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補充規定》第一條(二)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紅等通過降低基金單位凈值來吸引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的營銷手段、或對有悖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打開申購等營銷手段進行宣傳 《補充規定》第一條(二)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是否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并提示基金投資人我國基金運作時間短,不能反映股市發展的所有階段 《補充規定》第一條(三)是否在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風險提示函 《補充規定》第一條(四)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對營銷活動承諾限定基金銷售規模的基金明確說明采取的規模控制制度 《補充規定》第一條(四)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對基金未來投資業績進行模擬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宣傳推介材料中模擬歷史業績的是否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是否對宣傳推介材料中的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公式進行說明,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達是否準確清晰 《補充規定》第一條(六)銷售費率是否按照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費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 《銷售辦法》四十五條是否在募集過程中對認購費打折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費率優惠是否備案并公告 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出現以低于基金面值的價格或以變相降低銷售價格的方式銷售基金的行為(如抽獎,回扣,送實物,送保險,送現金,送基金份額或其他產品等)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銷售行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的行為 《基金法》二十條在基金銷售活動中是否存在誤導投資人的行為 《銷售辦法》十九條是否存在盤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約定時間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情況,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業務 《運作辦法》十八條銷售行為是否發生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和贖回資金的行為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客戶服務是否建立并執行客戶服務制度和客戶服務流程 客戶服務人員在回答客戶問題時,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認為是個股投資建議或其他有可能誤導投資人的意見 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及客戶投訴內容是否按相關流程得到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反映 其他 主審: 復核:
附件1-證券公司及營業部基金銷售現場檢查對照表
公司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要求主審復核備注依據是否是否主體資格是否獲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銷售辦法》四十條辦理基金代銷業務的人員是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銷售辦法》十條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人員是否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銷售辦法》三十九條業務系統按照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平臺檢查指引 參照《銷售辦法》十條業務制度按照內部控制檢查指引 《銷售辦法》十、四十三條銷售適用性是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推行基金的銷售適用性 《銷售適用性》是否建立對基金投資者及基金產品的評價體系 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預測該基金未來投資業績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詆毀同行或者損害同業聲譽的用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變相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寫明風險提示語句 《銷售辦法》二十五條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題詞或用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是否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銷售辦法》十九條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是否遵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銷售辦法》二十條宣傳推介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加強了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補充規定》第一條(二)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紅等通過降低基金單位凈值來吸引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的營銷手段、或對有悖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打開申購等營銷手段進行宣傳 《補充規定》第一條(二)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是否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并提示基金投資人我國基金運作時間短,不能反映股市發展的所有階段 《補充規定》第一條(三)是否在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風險提示函 《補充規定》第一條(四)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對營銷活動承諾限定基金銷售規模的基金明確說明采取的規模控制制度 《補充規定》第一條(四)宣傳推介材料是否對基金未來投資業績進行模擬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宣傳推介材料中模擬歷史業績的是否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是否對宣傳推介材料中的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公式進行說明,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補充規定》第一條(五)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達是否準確清晰 《補充規定》第一條(六)銷售費率是否按照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費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 《銷售辦法》四十五條是否在募集過程中對認購費打折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出現以低于基金面值的價格或以變相降低銷售價格的方式銷售基金的行為(如抽獎,回扣,送實物,送保險,送現金,送基金份額或其他產品等)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費率優惠是否備案并公告 銷售行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的行為 《基金法》二十條在基金銷售活動中是否存在誤導投資人的行為 《銷售辦法》十九條是否存在盤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約定時間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情況,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業務 《運作辦法》十八條檢查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簽訂的代銷協議及其細則,發現是否存在承諾交易量或接盤等利益輸送行為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銷售行為是否發生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和贖回資金的行為? 《銷售辦法》四十七條客戶服務是否建立并執行客戶服務制度和客戶服務流程? 客戶服務人員在回答客戶問題時,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認為是個股投資建議或其他不適意見 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及客戶投訴內容是否按相關流程得到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反映 其他 主審: 復核:
附件2:
基金銷售與信息系統應急預案風險點匯總
風險類別
風險點
涉及機構
應對(或預防)措施
銷售業務類
巨額贖回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做好流動性管理、做好資金支付和投資人告知工作
非法機構無照銷售
(不適用)
協助證監局、工商局、公安部門查處違規事件
挪用銷售資金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協助央行、銀監會、公安部門,責成責任機構及時墊付資金、追繳被挪用資金、做好投資人安撫工作
業務處理中斷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做好業務處理恢復工作
對外宣傳類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誤導性宣傳
基金管理公司
嚴查并禁止,一旦發生應立即撤銷并更正以消除影響
公司高管、基金經理等核心人員對外講話或博客內容引起市場波動
公司主辦的基金論壇內容引起市場波動
其他形式的言論引起市場波動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協助當地證監局查明言論來源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公眾進行更正
客服投訴類
易引發不穩定事件的特殊性質投訴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盡量采取保守、退讓措施以最大程度得滿足投資人的合理要求
安全保障類
群體性事件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協助當地證監局、公安部門做好人員疏導工作、維持社會穩定
辦公場所出現安全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健全監控和值班制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人員和財產安全保衛工作
機房出現安全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健全監控和值班制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財產安全保衛工作
信息系統類
網站及網上交易系統
存在漏洞、木馬或病毒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定期掃描、安裝防護軟件
開放了與業務無關的端口
關閉多余端口、禁止遠程方式
網頁易被篡改
增加防篡改措施
核心業務系統
核心業務網與辦公網沒有隔離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兩網物理隔離
系統發生重大升級
向證監會報備
備份措施
沒有做好主機備份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做好機房及至少同城異地的主機備份
沒有做好數據備份
做好非同城異地的數據備份
沒有做好網絡、通訊、電力、空調等備份
做好備份工作
附件3:
基金銷售機構交易數據報送表
版本號:1
銷售機構代碼 銷售機構名稱 起始日期(YYYY-MM-DD)2007-7-9截至日期(YYYY-MM-DD)2007-7-13
日期(YYYY-MM-DD)基金代碼基金名稱基金公司代碼基金公司名稱業務代碼 業務說明份額(份)金額(元)手續費金額(元)手續費結算方式其中網上份額(份)其中網上金額(元)備注
[注1]:“業務說明”中除了“分紅”對應“日期”為紅利發放日期,“認購結果”和“認購退款”對應“日期”為認購期末總確認日期,“集中申購結果”和“集中申購退款”對應“日期”為集中申購確認期末總確認日期外,其他業務說明對應的“日期”都是交易發生日期。
[注2]:用戶可自行插入行填寫數據。
[注3]:按業務和對應基金分類填寫匯總額,業務代碼和業務說明以《開放式基金業務數據交換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JR_T0017-2004>中有關數據交換的規定為準,業務說明對應的業務代碼:認購申請<020>,認購確認<120>,認購結果<130>,申購申請<022>,申購確認<122>,贖回確認<124>,基金轉換轉入<137>,基金轉換轉出<138>,非交易過戶轉入<134>,非交易過戶轉出<135>,分紅<143>。對于暫時沒有業務代碼的業務說明,先不填寫。
[注4]:起始日期為本周第一個交易日的時間,截止日期為本周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時間。
[注5]:一周的第三個交易日報送上一周的報表。
[注6]:“結算方式”為“凈額結算”對應的“金額(元)”,以扣除手續費后的凈額為準;
[注7]:在基金認購或集中申購采取全程比例配售時,“業務說明”中的“認購退款”是認購期末TA確認退回的認購金額,對應的業務代碼不用填寫;“業務說明”中的“集中申購退款”是集中申購期末TA確認退回的集中申購金額,對應的業務代碼不用填寫。
[注8]:當“業務說明”為“認購申請”、“申購申請”和“集中申購申請”對應的“金額”為投資者發出的申請金額,其他的為確認金額。
[注9]:對于認購報送的三條數據,認購申請<020>、認購確認<120>對應的日期是交易發生日期;認購結果<130>對應的日期是認購結束確認的時間,“認購結果”或“集中申購結果” 數據等于基金公司確認該代銷機構認購的匯總值。
[注10]:對于一般申購,報送“業務說明”中的“申購申請<022>”和“申購確認<122>”兩項,對應的日期都為交易發生日期;對于集中申購,報送“業務說明”中的“集中申購申請”、“集中申購確認”對應的日期為交易發生日期,“集中申購結果”對應的日期為集中申購結束基金公司確認的日期。“集中申購確認”的數據等于代銷機構在集中申購期未結束,而確認的投資者的資金數據。“集中申購結果”數據等于集中申購期結束基金公司確認該代銷機構申購的匯總值。
[注11]:基金定投也包含在申購贖回的范圍內,不作為單獨的業務進行報送。
附件4:
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資質信息一覽表
機構名稱: 更新時間: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基金銷售網點地址客服電話基金銷售人員資質類型資格證書編號

評論

鈊底舊亽

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實現有法可依,外資可以控股私募基金公司嗎?

8分鐘前

啞戲

如果把股市真正的搞起了,還會有人相信他們的鬼話嗎?正是一直拉胯的大a讓股民患得患失滿滿的獲得感,才讓人家說了句實在話吧

10分鐘前

秋意濃

多年來,那些大摩等西方機構,就是利用話語權一邊大喊危機,一邊趁機從打壓到低位的時候買入牟利,配合國內的舔狗間諜,這些勒色,和用美元潮汐收割世界的一個套路,現在它的經濟不行了,正好出來收割中國

10分鐘前

悅悅超乖

是先抽查的,后評級的。你查我,我就評級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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