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的公告
2025-06-06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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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7〕506號)為配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的公告
(股轉系統公告〔2017〕506號)
為配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的施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申請掛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申請且已獲受理,其股票在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后掛牌的,掛牌時將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申請掛牌公司無需更新相關申請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后提交掛牌申請材料的,股票轉讓方式應在集合競價轉讓方式和做市轉讓方式中選擇。
掛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由做市轉讓方式變更為協議轉讓方式的申請且已獲受理,其轉讓方式變更生效日在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后的,將在轉讓方式變更生效日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掛牌公司無需重新提交申請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當日)之后提交轉讓方式變更申請材料的,股票轉讓方式應在集合競價轉讓方式和做市轉讓方式間進行變更。
特此公告。
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股票)轉讓方式的確定、變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關事宜,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以下簡稱《轉讓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做市轉讓方式和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確定及變更適用本指引。
連續競價轉讓的實施條件、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確定及有關變更要求,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作出決議。
股票掛牌時擬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確定其股票集合競價撮合頻次。
第四條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并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擬申請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其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轉讓方式變更事宜作出決議。掛牌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后2個轉讓日內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公告決議內容。
第五條 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確定其股票集合競價撮合頻次。
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調整時,全國股轉系統將在其市場層級調整生效當日對其股票的撮合頻次進行調整。
第二章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方式的確定
第六條 股票掛牌時擬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提交掛牌申請材料的同時,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股票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申請(附件1);
(二)關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全國股轉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股票掛牌時擬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為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且其中一家做市商為推薦該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計取得不低于申請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準),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股票掛牌時擬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提交掛牌申請材料的同時,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申請(附件2);
(二)關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做市商為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附件3);
(四)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在出具同意掛牌審查意見時,確認申請掛牌公司股票的轉讓方式。
第十條 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掛牌前確認做市商做市庫存股票已經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要求登記于做市商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并將做市商做市庫存股票登記結果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要求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掛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中披露其股票轉讓方式。
第三章 集合競價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
第十二條 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掛牌公司申請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作出有關變更轉讓方式的決議后6個月內,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為做市轉讓方式申請(附件5);
(二)掛牌公司關于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做市商為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附件6);
(四)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轉讓日內出具意見,并于出具意見當日收市后通知掛牌公司和相關做市商。掛牌公司應當于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當日在指定網站公告(附件7)。
第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自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之日后第二個轉讓日起該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相關做市商應當履行對該股票的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章 做市轉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
第十六條 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掛牌公司申請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滿足《轉讓細則》關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作出有關變更轉讓方式的決議后10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申請(附件8);
(二)掛牌公司關于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聲明(附件9);
(四)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轉讓日內出具意見,并于出具意見當日收市后通知掛牌公司和相關做市商。掛牌公司應當于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當日在指定網站公告(附件10)。
第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自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之日后第二個轉讓日起相關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相關做市商停止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并應當按照《轉讓細則》有關規定將該掛牌公司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章 申請后續加入為股票做市
第二十條 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后續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后方可經申請同意后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
第二十一條 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擬后續加入為該股票做市的,應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后續加入做市申請(附件11)。全國股轉公司接受申請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后,在3個轉讓日內出具意見,并于出具意見當日收市后通知提出申請的做市商。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申請的,該做市商應當于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當日在指定網站公告,并于次一轉讓日開始履行對該股票的做市報價義務。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提交將股票由做市轉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申請后,全國股轉公司暫停接受做市商后續加入為該股票做市的申請,已經接受申請的,中止審查。
掛牌公司撤回相關申請或相關申請被全國股轉公司出具不同意意見的,全國股轉公司將重新開始接受做市商后續加入為該股票做市的申請,已經接受申請的,繼續審查。
掛牌公司相關申請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全國股轉公司停止接受做市商后續加入為該股票做市的申請,已經接受申請的,終止審查。
第六章 申請退出為股票做市
第二十四條 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競價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申請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后續加入的做市商為相關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申請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第二十五條 做市商擬退出為股票做市的,應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請(附件12)。全國股轉公司接受申請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后,在3個轉讓日內出具意見,并于出具意見當日收市后通知申請退出的做市商。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申請的,該做市商應當于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當日在指定網站公告,自次一轉讓日起停止履行為相關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并應當按照《轉讓細則》有關規定將該掛牌公司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七章 特殊情形處理
第二十七條 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導致該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時,全國股轉公司于有關情形發生當日收市后在公司網站公告相關情況:
(一)該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請并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二)該股票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票做市。
自上述情形發生次一轉讓日起,該股票暫停轉讓。暫停轉讓期間,掛牌公司應當每5個轉讓日在指定網站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八條 發生第二十七條所述情形導致股票暫停轉讓的,相關股票在以下情形發生后恢復轉讓:
(一)該股票做市商在30個轉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
(二)掛牌公司在30個轉讓日內提出申請并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
(三)依據《轉讓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強制將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
因發生上述(一)、(三)情形,股票恢復轉讓的,全國股轉公司于恢復轉讓前一轉讓日在公司網站公告相關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中涉及全國股轉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出具意見的,相關時長自全國股轉公司收到申請材料的次一轉讓日起算。如需申請人補充材料的,審查期限自材料補充齊備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十條 本指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關于股票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申請
2.關于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申請
3.做市商為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
4.XX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票掛牌的提示性公告
5.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為做市轉讓方式申請
6.做市商為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
7. XX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為做市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8.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申請
9.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聲明
10. XX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為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1. 做市商后續加入做市申請
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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