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發[2018]230號)為加強防范洗錢和恐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18]230號)
為加強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應當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在2019年1月31日前通過互聯網金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網絡監測平臺(以下簡稱網絡監測平臺)完成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報備和履職登記,并盡快完成系統升級等數據報送準備工作。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根據反洗錢工作需要接入網絡監測平臺。
二、從業機構應自2019年1月1日起通過網絡監測平臺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直接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三、對《管理辦法》發布后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從業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對《管理辦法》發布前已建立業務關系且業務關系正常存續的客戶,從業機構應當在《管理辦法》生效實施后的兩年內完成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無法完成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從業機構應當與其終止業務關系。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管理辦法》,加強對從業機構反洗錢監管,積極配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督促從業機構積極引導客戶配合《管理辦法》的實施,促進互聯網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五、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應當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過網絡監測平臺發布從業機構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寫要求等。
六、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積極指導從業機構通過網絡監測平臺進行制度報備和履職登記、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相關信息資料,并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制定并發布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行業規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銀監局、各保監局、各證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從業機構;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通過官方網站發布《管理辦法》。
附件: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29日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全文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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