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辦法
2025-06-0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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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辦法(1994年6月2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第一條為加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
齊齊哈爾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辦法
(1994年6月22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資、合作企業檔案是指合資、合作企業在設立、生產建設和經營管理等項活動中產生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
合資、合作企業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合資、合作企業。
第四條 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工作是合資、合作企業管理基礎工作的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和合資、合作企業經濟利益、合法權益及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五條 合資、合作企業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所規定的保護檔案的責任和義務,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完善檔案管理體系。
第六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當地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執法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合資、合作企業檔案管理的原則是: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安全保密,便于利用。
第八條 合資、合作企業檔案管理的標準是:收集齊全,分類清楚,期限準確,裝訂美觀,排列有序,檢索科學。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籌建合資、合作企業的單位及個人,應自申請設立時起即對其形式的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積累、整理。
第十條 合資、合作企業建成驗收時,有關部門應會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核企業應歸檔的各類文件材料進行驗收。文件材料不齊全的,應限期補全。
第十一條 合資、合作企業在生產建設和經營管理等項活動中形式的各種文件材料,應由企業各職能部門按其業務范圍,指定有關人員負責積累,按有關要求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合資、合作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
(一)行政管理方面。企業章程、董事會名單、營業執照、各類會議記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以及在行政事務、人事管理、學習考察、教育培訓、治安保衛、后勤福利、外事活動等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二)經營銷售方面。在經營決策、計劃統計、財務管理、物資管理、產品銷售、售后服務等方面形成的報告、記錄、合同、協議、報表、調查分析等各種文件材料。
(三)技術管理方面。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審批過程中形成的紀要、協議書、論證、報告、合同、證書等各種文件材料以及在標準計量、科技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各種文件材料。
(四)產品生產方面。產品設計、工藝圖紙等技術文件以及原材料檢驗和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檢驗、包裝、商標廣告等方面和各種文件材料。
(五)設備儀器方面。購置(引進)設備儀器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隨機全套圖紙及文字材料),設備儀器安裝、調試、運行、維修、改造等方面和文件材料。
(六)基本建設方面。工程項目基礎性文件材料,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過程中形式的文件材料。
(七)財務管理方面。財務管理中的各種帳冊、報表、憑證等。
(八)其他方面。
第十三條 合資、合作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間:
(一)行政管理、經營銷售、技術管理等方面和文件材料,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立卷歸檔。
(二)產品生產、設備儀器、基本建設及其他技術項目方面的文件材料,應在任務完成或告一段落時立卷歸檔。
(三)會計檔案,應參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預字〔1984〕第85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合資、合作企業應為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設置檔案庫房和配備裝具,落實防盜、防火、防光、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合資、合作企業應嚴格審查技術輸出方提供的技術文件材料,保證轉讓技術文件材料的完整、準確,防止檔案材料的損毀和散失。
第十六條 合資、合作企業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的需要,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
銷毀檔案須經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同意,報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合資、合作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及銷毀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利用應嚴格執行各項審批手續,遵守合資、合作企業各方有關技術文件管理的協議規定,防止檔案材料的失密和泄密。
第十八條 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終止時,應對檔案進行清理鑒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檔案的存毀和保管期限。
第十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終止時,其檔案歸屬問題應按協議規定執行。如有爭議,可提請有關機構仲裁或提交司法機關解決。
第二十條 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材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有、私藏和損毀。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致使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遭受損害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外資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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