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2025-06-0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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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
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行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學技術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所有產品。
第二條 省國稅局是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的主管機關,省科技廳是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經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的,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后,享受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第二章 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
第四條 本省生產企業生產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省科技廳認定:
1、符合《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實施細則》標準和要求;
2、在《目錄》內。
第五條 本省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和認定程序:
1、省科技廳每年年初發布本年度高新技術產品申請認定通知;
2、生產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根據省科技廳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提交申報產品本年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若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還需提交銷售產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經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省科技廳;
3、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生產企業所申報的產品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產品予以認定,頒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并注明產品海關編碼。
第六條 本省出口企業外購本省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出口貨物必須是經省科技廳認定,且已出具《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物名稱”必須與認定證書上的產品名稱一致。
第七條 本省出口企業外購外省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供貨方所在地省級以上(含省級)有權部門提供的有關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或證明;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物名稱”必須與認定證書或證明上的產品名稱一致。
第八條 《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的認定期限,與《目錄》規定的年度相一致。《目錄》有變動的,企業必須自變動年度起重新申請辦理新的《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第三章 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的辦理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優惠政策:
1、“出口報關單”與《認定證書》和《目錄》上的商品名稱、商品海關代碼完全一致的;
2、“出口報關單”與《認定證書》和《目錄》上的商品名稱一致而商品代碼不一致的;
3、“出口報關單”與《認定證書》和《目錄》上的商品名稱不一致而商品代碼一致,且省科技廳出具的專家意見說明該出口產品為高新技術產品的。
第十條 享受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除按規定提供有關退稅憑證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本省出口企業出口本省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提供《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2、本省出口企業出口外省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供貨方所在地省級以上(含省級)有權部門提供的有關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或證明。
第十一條 退稅機關在審核有關退稅單證和電子信息無誤的基礎上,優先辦理高新技術產品的退稅。
第十二條 經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不論其認定月份,均從認定當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省國稅局、省科技廳不定期的開展聯合抽查,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進行跟蹤管理。同時,建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統計制度,國稅部門每半年統計一次高新技術產品退稅情況。
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在國家未下達新《目錄》前,海關商品代碼有調整的,省國稅局根據省科技廳提交的出口高新技術產品數據庫與海關商品代碼庫對接,檢索出海關商品代碼庫中的商品代碼與省科技廳認定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產品,或省科技廳認定產品的商品代碼不在海關商品代碼庫中的產品,會同省科技廳提出調整商品代碼的意見,并在退稅時予以認可。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在《目錄》有效期內享受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稅局、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表: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統計表(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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