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25-06-08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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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已于2007年8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號)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已于2007年8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國家劃分標準內的企業。
第三條 市、區(市)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科技、規劃、土地、外經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質監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第四條 中小企業發展應當納入市和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五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六條 市政府在市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導向的中小企業發展。
各區市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置中小企業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市、區(市)財政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對中小企業的授信制度,并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第九條 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鼓勵、支持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以及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融資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條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鼓勵和支持法人資本和民間個人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領域。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符合國家免稅條件的,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一條 鼓勵創辦中小企業。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并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定期發布有關創業信息,提供創業政策指導和服務。
對初創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登記注冊提供指導和服務,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免登記注冊費用。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創辦物流、科技研發、設計創意、職業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務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有關政策和資金的支持。
第十三條 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合理安排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鼓勵采用多種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樓宇,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者創業和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制度。經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殘疾人、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辭職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復轉軍人、農村外出務工返鄉人員創辦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并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依法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十六條 鼓勵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
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十七條 鼓勵中小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經認定為市級以上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可爭取國家重大產業技術研發專項資金或市產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臺、技術創新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可以享受有關政策及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加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中小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5年內結轉抵扣。
第二十條 允許中小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新創國家和省、市級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的中小企業,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中小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
第二十三條 鼓勵中小企業制定或參與制定技術標準,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對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標準并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中小企業,可以給予獎勵。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與本市產業集群中的大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協作關系。為大企業配套的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或新產品開發項目可以享受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中小企業改造、重組企業物流源,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新辦獨立核算的物流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國債貼息、綠色通關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并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項目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中小企業應當積極爭取通過開展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開拓國際市場。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企業開拓市場的需要,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境內外招商活動。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發展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組織協調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發展和規范各類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發揮其自身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有效服務,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
第三十條 健全和完善中小企業信息網,公開政務信息,及時公布政策法規和市場動態,發布企業信用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務和展示企業形象的網絡平臺。
支持中小企業建立網站,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改造業務流程,改善經營管理,開展網上交易,推動企業信息化應用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國債資金的支持。
第三十一條 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市統計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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