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期到了以后重病和絕癥的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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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絕癥是醫學目前治愈不了的,重癥是病人病情嚴重可以治愈的.首先確認,重病和絕癥,是否職業病。如果不是職業病,那么按照法律,是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在醫療期滿后,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尤其是重病,例如癌癥之類的。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當醫療期滿,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作出經濟補償外,還需增加醫療補助費。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親,請您點擊【采納答案】,您的采納是我答題的動力,如果不明白,請追問,謝謝。 原問題:《勞動法律中患病職工病情程度的“重癥、絕癥”如何讓區分?有何標準?》回復于 2022-11-16 14: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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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拆遷和棚戶區改造的區別是什么?
舊城改造和棚戶區有一些區別但是也有很多的相同之處,補償低的話,可以先要求重新評估,不行的話可以起訴對方,安置的選擇不一定是合法的,因為在原地是不是還蓋房子?如果不該蓋房子的話是可以異地安置的,但是如果該居民樓的話是不合法的,但是也是要具體看想了解關于上海癌癥醫療期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我要找上海嘉定區的律師
王偉清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學本科學歷,現執業于1995年成立的上海第一批律師事務所上海南星律師事務所,積極為省內外政府機關、新聞媒體提供長期法律服務,并與政府機關及主流媒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王律師辦理的數十起案件均被中央、省、有沒有?重病的法律條款
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醫療期到了 醫療期到了,是第三次簽定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予簽定勞動合同么
生病等住院通知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醫療期結束,勞動者生病可以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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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