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詢一下問題:工作地是河南平頂山,公司注冊地是山東濟南,從21年10月5號開始工作至22年5月31日,31日下午被微信語音通話通知被辭退,6月1日開始不讓去上班了,期間沒有簽訂合同合同,入職2個月后社保是以現金補助形式發放的,工資也是老板個人賬戶轉賬到銀行卡。現在給公司人聊要求給于補償,她們卻說還讓回去上班?不給于補償,像這種情況該怎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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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就是我今年2月底的時候開始在公司上班,公司當時說的是轉正后簽訂勞動合同和買社保,今年6月的時候開始買社保但是還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一直以微信轉賬支付工資,工資是壓一個月后發放,8月1號的時候被老板打電話以技術不好的方式被辭退,說的是多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賠償,請問我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者辭職是不能馬上走的,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在公司上班,沒有續簽合同,有哪些補償,以及被公司辭退,應該有哪些補償。
如果被公司裁員,你應當獲得補償金,數額等于三個月的工資的兩倍,即六個月的工資(按照你被裁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同時還有權要求單位補齊多試用的一個月的工資、自2012年7月后滿一年時間時,每個月再支付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即12個公司注銷,合同簽訂為北京公司,社保繳納也是北京,實際工作地在南昌,南昌公司要注銷,經濟賠償金的工齡從北京入職開始算,還是南昌開始算,北京調到南昌時,簽署了請調書,合不合法
公司搬遷是經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從北京遷移到上海,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經雙方協商,不愿意去的應當解除勞動關系,結清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從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工資未發放,然后社保也不買,我是2021年7月來這個公司上班,工資是會計發的,會計的錢是老板給的,但是老板本人與公司沒有存在關系,法人也不是,我現在想要自己的工資應該怎么辦?
我幫你回答: 1.我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兩年,我可以主張的二倍工資到底是從現在倒推11個月?還是從2010年的7月開始算11個月。 你應該主張從2010年7月至今的雙倍工資;工資額為你收入的平均數。(提成除外)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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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