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員工住宿問題
合同糾紛上海 上海2025-08-02 14:3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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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第十七條沒有規定住宿這項目,住宿只是用人單位的福利。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原問題:《勞動合同上面是否有關于員工住宿一項的規定》回復于 2022-07-14 14: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