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做自來水工程的前期撥款一部分后來又追加一部分工程政府委托第三方驗收遲遲不來手續齊全了還是說不合格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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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工程實踐中,總承包單位為了減少墊資風險和資金壓力,通常會將責任分解轉嫁給分包單位。例如,某腳手架專業單位就曾詢問,某工程的基礎施工公司委托其搭設腳手架,合同包干價859萬元,基施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收到建設單位或總承包方相應款項后再支付腳手分包工程款”。本文試分析這種約定的合法性及操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1. 如果分包合同合法,則這個約定本身是合法的。《建筑法》規定,總承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內容應包含權利和義務兩方面,完成分包工程并確保分包工程質量是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雙方的共同義務,而收取建設單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權利,因此,如果分包合同約定,待總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單位工程款,體現的是對連帶的權利即收取工程款作了特別約定,此約定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分包合同有這樣的約定,法官一般都會按分包合同的這個約定來處理案件。2. 但在本案的情況下,分包單位存在的較大風險:(1) 從詢問者反映的承發包關系來看,在基施公司之上,還有總承包單位,則基施公司本身屬于分包。本合同的腳手架搭拆又是一個分包工程,性質上屬于法律所禁止的分包之后再分包。也就是說,基施公司不可以將腳手架工程再分包給腳手架公司。本案中的腳手分包合同,因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2) 較為多見的是腳手架搭設合同直接與總承包單位簽署。與總承包單位簽署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3) 拋開合同的有效性不談,在收取工程款方面多了一個環節(甲方給總包、總包給分包、分包再給腳手架公司),腳手架公司的風險增加了一層。3. 在本案中,即使分包合同不合法,但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腳手架公司在履行約定的腳手架出租、搭設、拆卸服務后,仍有權向基施公司主張合同價款。只是需要注意的是,腳手架的搭設需要“竣工驗收合格”。此處竣工驗收并非是指質監站的竣工驗收,應該是腳手架搭設完成之后、由使用人(合同相對人亦即基施公司)來驗收。為避免潛在糾紛,腳手架公司需要: 第一,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基施公司的使用要求搭設腳手架,搭設部位、搭設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口頭形式的搭設要求,最易為日后紛爭留下隱患。 第二,腳手架搭設完成之后,立即提請基施公司前來驗收,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并簽署驗收交接單。 第三,將腳手架的承載能力、使用要求等方面的注意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基施公司,并讓基施公司通知使用腳手架的第三方;并且,在施工過程中,定期檢查腳手架的安全狀況,構件松脫時立即加固,使用適當時及時提醒使用人予以改正。安全原則始終應放在第一位,在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安全方面更要特別當心。 第四,拆卸腳手架時,一定要讓基施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不可擅自拆卸,以免貽人口實。從為建設單位著想的角度,有條件時,應請基施公司辦理腳手架拆卸《流轉單》,以書面形式征求使用腳手架的各單位的意見,避免因疏忽而過早拆卸腳手架(在腳手拆除后,若還有登高施工內容,施工成本可能大大增加)。當然,因腳手架使用人的原因,導致腳手架拆除時間延遲、腳手成本增加的,可以合情合理地向責任單位主張。4. 還請注意的是,無論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今后但凡涉及“從甲方或總承包收到相應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的要求,對條款中“相應”二字的含義應該約定清楚,以免給分包單位日后追討進度款帶來障礙。 我們仍以本案為例,假設一下可能的情形:假設基施公司的合同總價是5000萬,基施公司僅從甲方或總包拿到了1000萬工程款;且假設根據分包合同計價原則和支付比例,腳手架公司已完成產值部分應收款項為300萬。 根據原合同條款的字面意思,“相應”二字可能有三種不同的解釋:(1) 對分包單位最有利的解釋:基施公司將300萬元腳手架費用,全額支付給腳手架公司,不管基施公司剩余的700萬元自己夠不夠花。“相應”是指分包單位應得全部價款。從道理上說,基施公司應該這樣,有約定就應該要遵守。但實踐中恰恰相反,肯這樣做的上家幾乎沒有。(2) 較多上家采取的做法是:既然我基施公司只拿到20%(1000萬/5000萬=20%),那么我至多付給你分包單位20%款項,即使分包合同算下來應該付300萬,我也只支付分包合同總價859萬×20%=171.8萬,可能還要再克扣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這個“相應”,指的是“相應的同比例”。(3) 甚至還有一些更惡劣的做法。比如有些不誠信的單位甚至這樣辯解,“我們拿到的1000萬,僅僅只是樁基和地下部分的圍護結構;地上部分的錢,甲方和總包一分錢還沒給我們。原來合同上寫清楚,我們拿到“相應”的工程款才能給你們。現在我們沒拿到地上部分工程款,地上部分的腳手架也沒有“相應”的錢,所以沒錢給你們”。不要看這種說法蠻不講理,實際上在法庭上多數被告會這樣抗辯,而且初聽下來似乎也有一定道理,法官有時也會采納對方的意見。這個“相應”指的是“相應的工程內容”。 所以,合同條款的表述內涵,用詞一定要清楚無誤、沒有歧義。總的說來,如果總包一定要取得建設單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則一定要將支付條款的涵義約定嚴謹。按照目前國內的誠信狀況,要爭取第一種條件不大現實,最少也要按照第二種方式執行,一定要避開第三種。同時還要注意,即使按照第二種算法(“相應的同比例”),對于支付比例的計算口徑(比如,計算基數是合同暫定造價還是實際完成產值)也要約定清楚。 (上海元始律師事務所 李宗猛律師) 原問題:《收到建設單位款項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合法嗎》回復于 2023-01-03 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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