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乙方,面試入職公司A,簽的合同是B公司派遣合同,現在孕期以不能勝任工作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我該怎樣維權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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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簽訂的勞動合同是A公司,支付勞動報酬是B公司,勞動仲裁是仲裁A公司還是B公司?
誰發工資就應該勞動仲裁誰公司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解除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作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綜上您好。我于2019年11月入職A公司,2020年12月由A公司轉入B公司,在2021年3月B公司離職。 后面在2021年4月入職C公司,入職資料填寫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B公司。現在C公司以工作履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請問申請勞動仲裁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展開全部1、訴訟時效可以從你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起。你2013年9月才知道其他同事簽約一事,所以,應該從那時算起。2、首行你只定是有權利向現有的B公司要那個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的賠償,五險一金的補償。還有,就是提示一下,A公司你你好,17年入職現在這個公司,忘記當時說的是簽什么合同,也是本公司招聘面試的,后來簽訂的是勞動派遣公司的合同,現在公司要裁員,還不給補償,這樣合理嗎,如不合理,又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應該賠償,因為培訓是入職前的,再說當事人另外同時有工作,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沒有構成勞動關系。員工離職是否還能再回去,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按照正常離職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我是勞務派遣我去上班的,工作受傷了,沒有簽勞動合同,派遣公司不管,該怎么辦
雖然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九年了,但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的“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的條件,也不屬于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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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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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