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提出了離職申請,后面經過協商后進行調崗,未離職,目前因為工作崗位和薪酬原因再次想要離職,還有30多天的加班調休未休,這樣的情況怎么保障權益提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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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的情況符合第四十條第三款:(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合同期間變更崗位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所以,如果申請仲裁,除應得部分外,尚可要求企業支付一個月工資,另支付經濟補償金按一年一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不滿半年按半個月 原問題:《合同期未滿,因調整崗位而辭職,能不能得到補償?》回復于 2022-11-07 0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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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還有30個工作日的調休未休,這種就只能作廢了嗎?還是以加班費的形式支付呢
【今日案例解析】 很明顯,案例中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周女士能勝訴,理應得到未能調休的加班補償。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周女士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其次,周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產假前公司讓簽了因個人原因離職的離職申請,這種情況可以要賠償嗎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投訴。另外,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后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你自己千萬不要寫辭職書,那樣是沒有被迫調崗降薪或離職
1、勞動合同到期滿一個月未續簽的,應該自滿一個月至補丁勞動合同的次日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不補訂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不補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調崗降薪是變更勞動合同,需經勞動者同意,未經勞動者同意降低被公司調崗,離職可以申請賠償嘛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位的調檔通知外地調崗 不去就離職
這得具體分析了,如果你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具體約定工作地點和指定部門崗位,那么公司是有權進行調崗的,這種情況下你去申請仲裁可能勝算也不大。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指定崗位和待遇,公司就不能隨意要求你調崗,這種情況下申請仲裁的勝算就比較大,不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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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