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賠償標準是按員工上年度薪資總額除以12個月得出的基數,N+1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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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不限定補償年限。3、工資計算基數: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4、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原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時 國家規定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是按什么標準?》回復于 2022-09-07 14: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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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故辭退,提出N+1賠償,員工拒絕簽字,后續公司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公司需要怎么賠償,N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日算起還是按書面通知的辭退日期算起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合法的,單位直接從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可以,可以不支付“ 1”的補償除非有合同到期需要延續期限的情形,單位才需要按違法解除合同,按補償金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下崗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按下崗前或下崗后工資
單位原因解雇,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您好,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可以辦理失業險嗎
可以,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但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以下工齡補償半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公司裁員,只按n賠償,基數是基本工資
司裁員賠償標準是按照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如果平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辭退員工的賠償金是稅前還是稅后,舉例:1w,扣除社保1000,是按照9000元支付對嗎,取前12個月的平均基數?
這個要算上稅的,就是5500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原問題:《公司辭退員工的補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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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