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跨省招生計劃的試行辦法
2025-06-0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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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
跨省
國家教育委員會
編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跨省招生計劃的試行辦法(1987年12月31日)一、為了做好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跨省招生計劃的編報工作,制定本試行辦法。二、招生來源的種類招生來源計劃包括國家任務、
編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跨省招生計劃的試行辦法
(1987年12月31日)
一、為了做好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跨省招生計劃的編報工作,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招生來源的種類
招生來源計劃包括國家任務、委托培養、自費生三種。
三、編制計劃的原則
1.編制國家任務跨省招生計劃,應根據國家及各地對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需求,以“按需招生”為原則。
為保證工作、生活條件比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對這些地區的考生可確定適當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招生人數。
2.聯合辦學、委托培養的跨省招生計劃,應根據畢業生的去向和有利于擇優錄取的原則編制。委托培養的招生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同時要明確預備生源。
3.跨省招收自費生的來源計劃根據生源情況安排。
四、編制計劃的程序
1.凡有跨省招生任務的中等專業學校,屬國務院部、委的,其跨省招生計劃由學校報主管部委審批、匯總;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跨省招生計劃由學校報主管業務廳(局)審批,由該業務廳(局)按行業系統上報國務院有關部、委最后核定、匯總。
2.國務院部、委將本部門所屬學校和本系統的地方學校跨省招生計劃匯總后,于每年2月15日前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跨省招生計劃,以附表一的樣式,按國家任務、定向招生、委托培養、自費生四部分分別填報。
3.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各部、委報送的跨省招生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后,按部門、分省、分學校編制全國中等專業學校跨省招生計劃,于4月1日前下達各地、各部門執行。
4.國務院各部、委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下達的跨省招生計劃,盡早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發送分校、分專業的跨省招生來源計劃。
5.跨省招生計劃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正式下達后,不得隨意更改。確實需要做個別調整的,應由有關部門在5月15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報國家教育委員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下達調整計劃。
委托培養招生,應將合同書按規定日期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登記。各地以此為依據安排招生。委托培養招生計劃一經向社會公布,不得更改。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凡未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列入本年度招生計劃的,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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