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5-06-0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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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
考生
錄取
教育部關于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為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
教育部關于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一 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具備報名資格: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應屆畢業生之外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在校生;
(3)因觸犯刑律而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不滿一年者(從被處分之日起,到報名開始之日止)。
3.報名地點、時間和辦法
符合報名條件、參加高等學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統考生、單考生、保送生等),均須在其戶口所在地報名。
在中國定居并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可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
報名時間和具體辦法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
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積極開展社會化報名和網上報名試點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報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需要,規定考生填報志愿的時間和辦法。考生志愿表(卡)應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報考意愿、有利于投檔工作、有利于高等學校錄取時專業調劑的原則設計。各報名點要加強對考生填涂表(卡)的技術指導。
考生應在全面了解有關高等學校情況和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后,認真填寫本人的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等。
5.考生應保證報名登記表、志愿表(卡)相應填涂內容的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 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績信息等四部分,須與考生報考時所填涂確認的原始表(卡)以及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是考生電子檔案的主要數據源。
7.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信息采集內容應適應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8.省級招辦應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匯總、整理、校驗、確認,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檔案庫,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犯過錯誤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道德品質惡劣的;
(3)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情節嚴重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為的。
四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等學校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12.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含)以上招生委員會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生委員會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五 考試
13.教育部確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授權有關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高等學校承辦。
14.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試題,由教育部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機構根據全日制中學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命題,并制訂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和各科目分值。教育部授權有關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高等學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在啟用前為絕密級;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高等學校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在啟用前為機密級;全國、省級統一考試及高等學校單獨考試之后啟用的評分標準為秘密級。
15.全國統考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外語除筆試外,還應進行口試。口試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管理。
16.全國統考于6月7、8、9、10日四天內舉行;考試的時間表由教育部頒布。
17.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準。
18.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類)招生,由自治區或省招生委員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用本民族語言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應參加全國統考。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漢語文的同時,由有關省、自治區決定,也可能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及格水平,方能錄取。
19.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有關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評卷工作。
20.因公長期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當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單位向工作單位所在地及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可在考生戶口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考生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 招生章程
21.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2.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其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招生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二級學院、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學習形式(全日制、網絡教育等),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外語考試語種要求,錄取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
23.高等學校應自行以適當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時還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與考生填報志愿及錄取直接相關的主要內容寄送有關省級招辦。
24.省級招辦負責匯總、編輯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 招生來源計劃
25.高等學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結合近年來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6.有關高等學校應積極安排面向艱苦地區、艱苦行業以及軍工、國防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要與定向就業單位簽署并落實好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堅決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
27.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的問題。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劃數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28.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專用軟件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有關部門。
29.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匯總、核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其中,在本地安排的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匯總后須及時逕送本省級招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的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匯總后須按時報送教育部。
30.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匯總、核定本部門(單位)所屬高等學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1.教育部負責匯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后,按時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2.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以及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逕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與各有關高等學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范、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八 錄取
33.教育部統一領導全國招生錄取工作。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本省(區、市)的錄取工作。
34.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學校應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
35.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等學校錄取批次。原則上同一高等學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可以將同一高等學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高等學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等學校溝通,再向社會公布。
36.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37.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應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高等學校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承諾。
38.高等學校招生繼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同時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應監督、檢查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39.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不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省級招辦有權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代為錄取。
40.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不應限制統考外語語種。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出的省級優秀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高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條件,只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
(4)烈士子女。
同時符合本條與第41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或最大)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
43.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4.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其線下20分以內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45.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6.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經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單,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三天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單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等學校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
高等學校根據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辦理新生入學手續;憑錄取考生名單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47.省級招辦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收集、組建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或人事檔案),并于9月10日前匯總后分別寄送有關高等學校。
48.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等學校須按有關要求及時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各省級招辦應按規定向教育部及時上報本地區所有考生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
49.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考生可通過各省級招辦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
50.錄取工作一般應在8月中旬結束。
51.由于網絡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 招生機構及其職責
52.教育部主管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其職責是:
(1)領導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與考試工作;
(2)制定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
(3)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生委員會;
(4)指導、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領導招生、考試的改革試點,培訓有關人員,并進行宣傳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自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53.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先例職權,自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生委員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54.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匯總并公布高等學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
(3)指導、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4)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它有關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和宣傳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調查自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55.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自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招生經費
5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57.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況確定。
十一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應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1)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
(2)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和攜帶規定以外與考試有關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3)擾亂報名點、體檢點、考場、評卷點及錄取場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或以其它方式影響、妨礙招生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59.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撤銷其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試中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試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親屬參加考試應回避招生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達錄取標準的學生的;
(6)在招生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
(7)其它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60.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司法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行政處罰法、保密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給予處罰:
(1)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答卷的;
(2)擾亂考場、評卷點及錄取場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4)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的
(5)有其他徇私的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二 附則
61.單獨招生和藝術、體育院校(專業)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學校或專業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62.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63.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或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64.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二00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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