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辦法
2025-06-0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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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辦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國中醫藥發[2006]63號印發)第一條為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保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的質量,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辦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國中醫藥發[2006]63號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保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的質量,進一步健全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登記工作。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人員所在機構是具體實施登記的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主辦單位負責授予學分和出具證明。
第三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的對象是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的內容是登記對象參加繼續教育基本情況的真實記載,主要有繼續教育活動的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時間、項目實施形式、學時量和學分數、考核結果等。
第五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完成相應的學習內容,考核合格者,均可獲得繼續教育學分。其學分的計算標準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和相配套的《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登記手冊》和《登記卡》是記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活動情況的有效憑證,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統一格式,自行印制,并統一編號。《登記手冊》由被登記者本人保存,《登記卡》由被登記者所在單位管理繼續教育的部門保管。
第七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本地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統一登記管理,發給《登記手冊》;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認可性繼續教育項目后,憑學分證書到所在單位登記;接受非認可性繼續教育項目后,由所在單位管理繼續教育的部門核實、換算學分后,進行登記;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定期對《登記手冊》和《登記卡》查對核實,填寫驗證登記意見。驗證后,《登記手冊》仍由本人保存,《登記卡》存入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檔案。
第八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所獲繼續教育學分不少于25學分。獲取學分的具體要求,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實行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要堅持教育、考核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接受繼續教育,并獲得規定的學分作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年度和任期考核、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在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撤銷其登記,并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再為其登記。
第十一條 負責登記的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性繼續教育項目是指: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五)中醫藥機構自行舉辦并在縣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本辦法所稱非認可性繼續教育項目是指:以上五項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中醫個體行醫人員的繼續教育登記工作,由批準其執業的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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