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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云發〔2015〕32號2015年11月10日)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
(云發〔2015〕32號 2015年11月10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精神,結合云南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省“三農”工作大局,堅持為農、務農、姓農的基本方向,以為農服務為宗旨,以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提升為農服務綜合能力為根本,以強化基層社和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為重點,按照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的方向,因地制宜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著力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到2020年,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更完整、規模優勢更加明顯的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切實在加快推進高原特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著力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
(一)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鞏固提升以種子、化肥、農藥、農膜等農資流通企業為骨干、區域農資流通配送中心為依托、村級農資經營網點為基礎的農資現代流通經營服務網絡。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要通過托管田地、代耕代種、股份合作、以銷定產等方式,為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配方施肥、農機作業、統防統治、農產品收儲、加工營銷等綜合服務,加快農資銷售與技術服務、良種繁育與科技推廣、公益性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的社會化、系列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載體。探索農資物聯網應用與示范項目建設。
(二)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加強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引導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產銷對接。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在產地建設農產品收集市場和倉儲設施,在集散地建設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現代物流中心,在城市社區特別是居民小區建設生鮮便利店式的消費合作社等零售終端,形成聯結產地到消費終端的農產品市場購銷網絡。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參與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或與農民合作社通過資金入股等方式共同建設產地農產品交易市場。有條件的地區,地方政府控股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交由供銷合作社建設、運營和管護。
(三)構建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鞏固提升農村綜合服務社,加快發展城鎮消費合作社,為城鄉居民提供日用消費品、文體娛樂、養老幼教、網上購銷、商品配送等多樣性、便利化服務。統籌整合城鄉供銷合作社資源,創新商業模式和經營業態,發展城鄉商貿中心和經營服務綜合體,提升供銷合作社溝通城鄉、服務“三農”的輻射帶動和引導農村消費的能力。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培育農村社區公益性和市場化服務組織,大力發展生態養生、休閑觀光、鄉村旅游和農村生態環保等新興服務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加快發展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主動適應和探索“互聯網+供銷合作社”模式,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扎根農村、貼近農民和組織體系比較完整、經營網絡比較健全、服務功能比較完備等優勢,進一步開拓農村市場,為工業產品進農村、農業產品進城市搭建暢通便捷高效的電子商務網絡平臺。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構建區域型、專業化平臺相互支持,城鄉實體店互為基礎、線上線下交易相互融合,第三方物流服務配送,網上交易、線下服務、倉儲物流、終端配送一體化經營的“云南網上供銷社”。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建設要充分利用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網絡,創建電子商務服務終端網點。
(五)穩步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依法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地方同級財政共同出資依法設立擔保公司。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允許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試點。鼓勵符合規定的供銷合作社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依法設立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組織提供互助保險服務。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三、大力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社建設
(六)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強化基層社合作經濟組織屬性,按照強化合作、農民參與、為農服務的要求,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種途徑,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廣泛吸納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逐步把基層社辦成規范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加快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不斷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農民社員在經營管理事務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鼓勵符合條件的村“兩委”負責人、農村能人等入社參選基層社負責人。規范基層社與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七)推進基層社分類改造。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要擴大為農服務領域,通過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等,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基層社。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要通過政策引導、聯合社幫扶、社有企業帶動、農民合作社承接等方式,著力提升經營服務能力。各級政府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社傾斜,支持有條件的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工商登記注冊后的基層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工商登記注冊后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
(八)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股份合作、農機合作、農村勞務合作、鄉村旅游服務合作和農村公共管理合作等涉及生產生活的各類農民合作社。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可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領辦創辦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加強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的合作,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共同創辦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合力服務農民社員的生產生活。支持發展農民合作社綜合服務中心,為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財務會計、技術培訓、產品銷售、項目申報、政策咨詢、法律維權、融資擔保服務等綜合性、社會化服務。
(九)加強村級綜合服務社建設。鞏固和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不斷完善農村商業服務網點布局和物流配送,重點在邊境、貧困、山區和民族村寨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或便民店。要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村級綜合服務社適度擴大規模,開展連鎖經營,提升綜合服務水平。將有條件的村級綜合服務社納入“云南網上供銷社”發展規劃,通過信息化改造,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和手續打造成為開展網上交易、承接線上線下服務和商品配送的村級電商實體店。
四、創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治理機制
(十)構建聯合社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h級以上(含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肩負著領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三農”工作方針政策和當地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省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全省供銷合作社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和編制全省系統改革發展規劃;州(市)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內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規劃,履行行業管理、政策協調、業務指導、教育培訓等職能;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點建設。加強各級聯合社的聯合與合作,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和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建立和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成員社對聯合社工作的雙向考核評價機制。
(十一)創新聯合社治理結構。按照建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的要求,優化各級聯合社機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不斷完善各級聯合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更好運用市場經濟手段推進工作,切實履行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服務職責、承擔宏觀調控和對成員社資產進行監管等職責。穩定縣級以上(含縣)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新進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經批準可探索實行聘任制。允許不同發展水平的聯合社機關選擇參公管理模式或企業化管理模式。選擇有條件的縣級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試點。管理模式的選擇和開展改革試點,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和相關程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加大民主辦社、開放辦社力度,逐步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創新縣級聯合社運行機制,統籌運營縣域內供銷合作社資源,逐步建立市場化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用人制度,著力培育規模化服務優勢,打造縣域范圍內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綜合平臺。大力支持依法依規發展行業協會,實現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十二)構建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依法依規創新發展為農服務的社有企業,著力構建以社有企業為支撐、基層社為骨干、鄉村經營服務網點為基礎的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支持社有企業主動承擔政府購買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承擔化肥、農藥等國家和地方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允許上級社爭取的同級財政扶持資金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下級社。支持不同層級的社有企業積極創造條件聯合創辦有市場競爭力、輻射帶動力和為農服務實力的社有企業集團。堅持市場化取向,深化社有企業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用工制度和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等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升為農服務能力。社有企業改革要堅持公開透明、規范操作的基本原則,建立“防火墻” “隔離帶”,防止社有資產流失。
(十三)理順聯合社與社有企業的關系。堅持和實行聯合社機關與社有企業分開,聯合社機關要切實把握好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加強社有資產監管,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社有企業要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理事會要切實履行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監事會要強化監督職能。各級聯合社要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產監管、社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等制度,并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探索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組建社有資本投資公司等多種管理方式規范社有資產管理。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
(十四)設立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支持縣級以上(含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設立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按不低于當年社有資產收益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省級財政每年從“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支持建立省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州(市)、縣(市、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要按照全國總社制定的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制定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確保出資成員權責明確,基金運行公開透明、規范可控。
(十五)加強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合作社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支持供銷合作社主動融入和服務“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和積極參與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合作社開展經貿交流與合作,通過承辦“‘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合作社峰會”等形式,推動云南供銷合作社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合作社的經貿合作。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合作社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鼓勵社有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通過經貿合作、招商引資和營銷服務等方式,不斷增進云南供銷合作社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合作社的經貿往來和互聯互通。加強與亞太合作社聯盟的聯系。
五、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
(十六)落實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統籌謀劃、協調推進,把握好節奏和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苗頭性、傾向性和共性的問題,對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改革舉措要先行試點,確保綜合改革順利推進。各州(市)、縣(市、區)綜合改革方案要經同級黨委、政府批準,報上級供銷合作社備案。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把關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好相關政策措施,形成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合力。供銷合作社要對已經出臺支持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進行梳理,加大爭取協調力度,確保落實到位。各級財政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要給予必要支持。省級財政繼續支持“鄉村流通工程”建設,積極爭取國家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項目,支持供銷合作社組織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產銷對接等項目建設。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整合優化現有預算資金,加大結余結轉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加強對財政投入資金的管理、審計和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落實處理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金融債務、土地和房屋資產確權登記、社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要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的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十八)加強供銷合作社自身建設。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落實好《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總體方案〉及4個專項方案的通知》(云發〔2014〕14號)中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切實加強供銷合作社班子隊伍建設,選拔素質高、能力強、有事業心的干部充實聯合社領導班子,廣泛吸納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著力培育一批懂市場、會管理的優秀企業家,造就一支對農民群眾有感情、對合作事業有熱情、對干事創業有激情的高素質干部職工隊伍。探索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和改進作風,大力弘揚“扁擔精神”“背簍精神”等優良傳統,密切與廣大農民群眾的聯系,加強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匯聚起推動全省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為加快云南省供銷合作社跨越發展,譜寫好中國夢的云南篇章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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