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
2025-08-02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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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浙財農〔2012〕588號)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寧波不發):水利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
(浙財農〔2012〕588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寧波不發):
水利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財政支農投入的重點領域。確保水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不僅關系到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關系到水利改革發展的成敗。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是堅持關口前移、防范在先、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重要舉措,既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2011〕30號)精神,推進水利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財農[2012]22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定位,全面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一)認真履行職責。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分別是水利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工作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按照職能分工,正確行使部門職責,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嚴格用制度和機制保障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項目安全運行,不斷強化水利資金規范管理,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明確目標任務。要從加強制度建設、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等各個方面,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較為完備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將各級財政安排的水利資金全部納入監督管理范圍。建立多元化監督體系,實現水利資金運行管理全過程監督。通過強化監督管理,使水利資金管理基礎工作明顯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水利資金使用效益明顯提高,支出進度緩慢、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大幅減少,水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廉政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三)突出監管重點。要全面加強各級各類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資金規模大、涉及范圍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各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強塘”工程、農田水利、水資源保障百億工程、治太骨干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防汛抗旱救災、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重點灘涂圍墾、農村小水電改造、山洪災害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等水利資金監督管理。
二、規范管理,不斷完善水利資金制度體系
(四)健全制度體系。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和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全面加強水利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覆蓋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項目立項、設計、實施、驗收、后續管理等環節在內的整個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管理制度體系,確保每項水利資金都有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中央、省級和地方水利資金管理制度的銜接,各地要根據中央和省級部門頒布實施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因地制宜,探索和創新資金管理方式,并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規范化。
(五)推進績效評價。加強水利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擴大水利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范圍,建立健全水利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突出抓好對重大水利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的運用,逐步將評價結果與預算編制、資金安排和改進預算管理相結合,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著力改變重資金申報和分配、輕資金管理和績效的現象。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水利項目,要視情況采取扣減或收回項目資金等措施。
三、科學細致,著力提高水利資金預算管理工作
(六)加強預算編制。緊緊圍繞水利改革發展的重點任務和中心工作,建立與部門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合理需要相適應的基本支出保障體系。全面加強水利資金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完善基礎信息數據庫,推進項目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建設,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支出預算細化工作。編細、編實、編準年初預算,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項重點支出需求,并將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轉結余、往年項目績效情況相掛鉤。
(七)加快預算執行。健全完善水利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機制,采取目標管理、定期通報、重點分析等方式,在保證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的基礎上,加快水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不斷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要求提前做好水利項目規劃、立項、設計、方案編制等前期準備工作,細化施工方案,強化施工組織與協調,加強工程進度管理和計劃管理,及時消除人為不力因素,保障施工條件,加快工作節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八)推進項目支出預算全過程管理。圍繞數字財政總體規劃,從水利項目預算編制、項目預算執行及項目執行績效等項目預算管理涉及的各個環節入手,建立信息化支撐系統。規范項目支出內涵,明確項目類型及內容,建立預算績效目標標準體系,規范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流程,對接水利部門項目庫與財政部門數據庫,逐步完善水利項目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建立水利項目支出預算全過程管理,達到項目和資金管理一體化、業務信息可視化、監督管理實時化。
四、多措并舉,切實加強水利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九)推動資金整合。科學編制各類水利規劃,根據財力可能,合理確定投資規模。認真落實涉農資金整合工作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水利支出結構,集中財力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從預算編制環節對水利資金進行全面清理,依據規劃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專項資金進行歸并,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分類。對歸并或重新分類的支農項目,要完善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扶持范圍、支持對象、支持重點和環節、補助標準等;從預算執行環節建立健全溝通協商機制,通過建立決策協商制度和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促進水利資金統籌使用和政策銜接配合。財政部門要主動與有關農口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建立部門間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形成與部門齊抓共管的資金管理氛圍。要把整合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作為當前水利資金整合的重點,圍繞“兩區”建設、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等重點項目平臺,明確部門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安排和集中使用資金。
(十)嚴格項目申報。各地要嚴格按照水利建設管理有關辦法,進一步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力度,加強可研、初步設計編制深度,確保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并建立跟蹤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水利項目資金申報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項目申報,規范申報、審批程序,把好申報材料質量關。水利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可行性負責,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合規性負責,杜絕無序申報、重復申報和隨意申報行為。各地要積極創新工作方法,采取競爭立項、差額推薦、自下而上申報等方式遴選水利項目,保證遴選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對明確有地方投入要求的水利項目,各地在項目資金申報時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并由水利、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各地要結合財力,科學合理確定當地水利改革發展的近期和長遠目標、建設任務、投資規模,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分層級推進重點項目。嚴格履行申報項目時提出的地方投入承諾,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對承諾投入不到位的,需限期落實承諾資金,拒不落實的,省里將采取扣減以后年度資金規模等方式進行追責。
中央、省級安排的項目以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履行建設程序。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要按照建設制度規定的要求和程序辦事,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進一步強化水利項目建設監理工作,依據現行規程規范,嚴格實施監理程序。資金使用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執行,強化采購監督。水利建設項目建設方案一經審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認真履行重大設計變更報批制度。嚴禁擅自縮減實施內容或將概算外工程納入實施范圍,嚴禁中標單位違規分包、轉包。項目捆綁招標時,應分項目報價。
(十二)加強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檢查、抽查、驗收、總結、考評等管理制度,對水利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采取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水利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施工進度和支付進度等情況加強檢查監督。嚴格規范水利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撥付程序,明確責任主體,加快撥付進度。大力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批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做到按項目單獨核算。工程款支付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在工程費用審核簽證單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及時支付,并取得正規發票,嚴格合同管理。積極推行預算審查制和決算評審制。有條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探索加強項目管理新舉措,積極實行項目集中管理,或引入專業機構參與項目管理與績效評價。發揮鄉鎮財政就地就近實施監管的優勢,對各級財政安排的水利資金以及其他部門、渠道下達的水利資金實行全面監管,加強現場巡查、督查工作。要切實加強基層財會人員的培訓,提高財會人員業務素質,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指導工作。
(十三)強化建后管護。項目實施完畢后,要及時組織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批,抓好項目實施后的跟蹤問效和績效考評工作。檢查、抽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必須限期整改。堅持“建管并重”原則,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設施運行管護長效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籌措管護經費,積極創新基層水利服務組織形式,探索有效的資金補助或獎補等機制,支持基層水利服務組織或村集體進行日常管護,大力推廣農民群眾自我管護、合作用水等組織形式,確保水利設施長久發揮效益。加強已建水利工程項目資產和檔案管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四)形成多元監督。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大力推行水利項目公示制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將水利項目遴選程序、遴選結果、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招投標情況、資金使用、監督電話等情況進行全面公示。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作用,主動接受人大、審計等各方面的監督,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確保水利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規和有效。積極引導、發揮村民代表在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主動監督和義務監督作用,提高村民參與項目建設監督意識。
(十五)嚴處違規違紀。在各級各類檢查中發現的,或被媒體曝光并核實的水利資金使用不規范、項目建設管理混亂等問題,必須嚴肅處理和限期整改到位。涉及省以上資金的,省將在全省范圍進行通報,并對下列存在的問題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進一步進行處罰:一是對多頭重復申報或用已建項目申報等騙取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的、違反規定擴大使用范圍的、截留挪用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的,收回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并取消省以上水利項目資金申報資格1年。二是涉嫌虛增投資套取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的,經查實后,按原補助比例收回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下一年度除省政府確定的責任書項目外,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省級計劃。三是對未經上報批準,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或重大設計變更未審批的,前期工作準備不充分導致設計大幅調整或無法實施的,項目完工后未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時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再安排省以上水利項目計劃。四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規范,建設進度嚴重滯緩,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實施不到位的,原則上待上述內容規范后再安排省以上水利項目計劃。
水利資金使用管理中違反財政資金撥付、預算管理規定及違法行為的,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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