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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取消暫停變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7)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取消暫停變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通市政發【2017】1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取消暫停變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通市政發【2017】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市政府對市本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集中清理。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全市36個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321項行政審批項目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暫停;承接和新增行政審批項目131項;對91項行政審批項目名稱進行調整;對13項市級行政職權項目進行調整。
各部門要把調整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政務大廳辦理,規范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和實施部門。在調整市本級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基礎上,對行政審批的要素、流程、裁量基準等進行規范、重組、再造和細化,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各部門要依據本決定調整內容,規范完善本部門權責清單電子版,于8月底前上報至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審改辦,辦公室設在市編辦),由市審改辦統一匯總后,更新市政府網站內容,接受社會監督。聯系人:劉暢,聯系電話:3910776。
附件:1.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321項)
2.市政府決定取消和暫停的行政審批項目(67項)
3.市政府決定承接和新增的行政審批項目(131項)
4.市政府決定變更名稱的行政審批項目(91項)
5.市政府決定調整的市級行政職權項目(13項)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附件1
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321項)
序號審批
部門市級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備注1市發展改革委使用非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第二條第二款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分級管理2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第三條、第七條、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3使用非政府性資金建設的核準目錄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第二條第三款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4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z2016?{第44號令)第五條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
〔2006〕28號)第二十三條5市教
育局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6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八條?7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八條、第十二條?8普通高中學校設置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條?9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第十一條?10市工業信息化局無線電頻率指配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11市工業信息化局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和呼號指配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第十一條、第十三
條、第十七條?12市金
融辦市級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與變更審批《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2009年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國家銀監會等七部委令第3號)第七條
《吉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第二條、第三條?13市民委籌備設立寺觀教堂的審核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審批《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2005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
《吉林省宗教事務條例》(2009年)第十一條?14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第368項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15邀請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國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第369項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16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審批《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2016年2月修訂)第十條、第三十一條?17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第366項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18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19市公
安局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條、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20城市、風景名勝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
號、2014年7月修訂)第三十五條?21市公
安局爆破作業單位(非營業性)許可證核發《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
號,2014年7月修訂)第三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2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核發《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
號,2014年7月修訂)第三十三條?23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2011年修改)第四條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24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第十六條、十七條?25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公安部令第8號,2011年1月修訂)第七條?26公務用槍持槍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修訂)第七條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公辦字〔2013〕32號)?27民用槍支持槍證(射擊運動槍支持槍證除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修訂)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公辦字〔2013〕32號)?28狩獵場配置獵槍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修訂)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公辦字〔2013〕32號)?29民用槍支配購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修訂)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公辦字〔2013〕32號)?30槍支彈藥攜運、運輸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修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十一條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公辦字〔2013〕32號)?31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505號)第十一、十二條?32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審核《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九條、第十一條?33保安培訓機構設立許可審核《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三十三條?34市公
安局保安員資格證核發《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4號)第十六條?35營業性射擊場的設立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修訂)第六條、第八條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公辦字〔2013〕32號)?36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2016年2月修訂)第十一條第二款?37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號)第四條?38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跨區域運輸許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修訂)第二十條?39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非藥品類)購買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一條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16年2月修訂)第十五條?40外國人簽證證件延期、換發、補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41外國人停留證件的簽發、換
發、補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42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簽發、延
期、換發、補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43外國人旅行證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44港澳臺居民定居證明簽發受理審核《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2015年6月修訂)第十七條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條?45臺灣居民來往大陸旅行證件核發《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2015年6月修訂)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46普通護照簽發、換發、補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主席令第50號)第四條、第十一條?47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48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初審《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吉政發〔2013〕17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49市公
安局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50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簽發及簽注《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2015年6月修訂)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51審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朝邊境出入境通行證(甲、已種本)》《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起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朝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的通知》(公邊陸〔1994〕294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吉政發〔2013〕17號)?52審簽中朝邊境車輛出入境標志《中朝邊境〈車輛出入境標志〉簽發、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總辦字〔1994〕4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吉政發〔2013〕17號)?53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2號,2014年6月修改)?54專職消防隊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55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第十五條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5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及消防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57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124號)第八條?58工程建設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條?59設置、移動、占用、拆除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批準《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條?60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運輸通行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四十八條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五條?61道路改建、養護中斷道路交通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條?62市公
安局道路和道路配套設施設計、建設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九條?63機動車登記(注冊、變更、轉移、抵押、注銷、校車標牌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四條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4號修正)第二條?64核發、補領檢驗合格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
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65核發機動車臨時牌證(含機動車臨時號牌、試驗車號牌、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超限機動車號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0號)第三條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
五條、第四十六條?66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67機動車駕駛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68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行駛時間、路線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139號)第三十九條?69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時間、路線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四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
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八條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五條?70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審批《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第五條?71換發、補發五年期臺胞證和簽發一次臺胞證《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2015年6月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五條?72市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國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號)第五十九條
《吉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
定》(2012年吉政令第235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73市民
政局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第三條、第八條?7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
更、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75全市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76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四條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48號、2015年5月修改)第七條、第八條?77市司
法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78公證機構負責人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年4月修正)第十條?79市財
政局代理記賬機構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財政部令第80號)第三條
《吉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吉財會
〔2005〕1661號)第四條?80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81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第四十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82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第七條?83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修正)第五條、第十二條?84市國土資源局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采礦權轉讓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修正)第三條、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五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2014年7月修訂)第三條、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四條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普通砂石、黏土部分小型礦產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采礦權轉讓審批”委托東昌區、二道江區、通化醫藥高新區8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和劃撥的報批(包括翻改、擴建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修訂)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86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評審結果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
號,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條?87市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88農民建房用地報批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興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89國有存量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報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修訂)第六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90臨時用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七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91市國土資源局省政府及地方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的批準《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六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92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涉及出讓、租賃報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第九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授權通化醫藥高新區93劃定礦區范圍審批《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2014年7月修訂)第四條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劃定礦區范圍審批已委托東昌區、二道江區、通化醫藥高新區94市環
保局使用IV、V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修訂)第五條?95固體廢物轉移(出省)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九條?9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分級管理97暫停、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的申報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一條?98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99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危險廢物收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2013年12月修正)第二條、第四條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附件2第十一項?100市環
保局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和開展野外示蹤實驗的審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修訂)第二十
條、第三十六條?10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1號)第六條?102市規
劃局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含“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
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4項103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10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第三十六條?10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條?106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修訂)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十七條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1號)第二十六條?107審核發放測繪作業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吉林省測繪條例》(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2010年11月修訂) 第二十一條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附件4第七項?108市規
劃局丁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及發證《吉林省測繪條例》(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14〕7號)?109市城
建局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修改)第十四條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號)第十九條?110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2011年1月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含“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2項111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修正)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含“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
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11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二條?113建筑業企業三級及部分不分等級資質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集安市實行分級管理,其他所屬縣(市、區)仍由市城建局統一審批114在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的審批《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二條?115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竣工驗收《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六條?116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117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修訂)第十一條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118市城
建局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119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審批《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第八條?120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七條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12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二十一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第四條?122供熱經營許可《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第五條、第十二條?123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124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八條?125進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對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審批(供熱、排水)《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二十二條
《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修正)第九條?126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127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批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二條?128廢棄物清運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六條 ?129在防洪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批準《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八屆大常委會第44號公告,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六條?130聯接、移動城市建設公用設施或保護范圍內施工批準《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八屆大常委會第44號公告,2004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條?131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作業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七)項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十四條第二款?132市城
建局城市橋梁上設置大型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批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十八條?133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批準《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八屆大常委會第44號公告,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九條?134鋪設、遷移、改建、連接戶外排水設施批準《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八屆大常委會第44號公告,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一條?135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置建筑物或開發項目的批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第106項?136拆遷及建設公共廁所批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137審批牌匾、戶外廣告設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138占用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批準《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139市公用事業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建設部令第131號修正)第四條、第六條?140進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對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審批(供水、燃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八屆大常委會第44號公告,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二十二條?141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設施審核《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142對日用水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用水戶計劃用水指標的審批《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143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三十八條?144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審查同意《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145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二十二條?146市公用事業局發放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的落實意見》(吉建法〔2017〕7號)?147市交通運輸局市管權限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及竣工驗收審批 《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號)第八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號)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2015年11號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2006年3號令)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148市管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5第11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吉林省農村公路條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7號)第十條?149超限運輸車輛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行駛公路的審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150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及客運班線許可(新增、變更、暫停、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151普通貨運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15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二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153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第七條、第九條?154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155市交通運輸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156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線路經營許可(新增、變更、暫停、終止)《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157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及出租汽車運營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158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第九條、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159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
條、第十七條?160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2009年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第二十八條?16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2009年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162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八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第79號修正)第十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163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企業設立以及船舶運力變更審核《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6年交通運輸部第79號修正)第八條、第二十七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第79號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號)第七條、第八條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4號修正)第十二條?164市交通運輸局經營船舶管理業務審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二十七條?165發放船舶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第三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令2006年第4號)第九條?166船舶營運證核發《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十四條?167船舶法定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09號令)第六條、第七條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
條、第十七條?168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行審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6年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八條、第十四條?169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可能影響通航安全和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等活動的批準(跨縣及直管水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2011年1月修訂)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八章第七十條?170港口經營許可(直管水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條?171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港口設施和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條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第22項?172市水
利局取水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七
條、第四十八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號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吉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第三條、第十四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17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
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號修訂)第八條?17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二十五條?175市水
利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九條
《關于發布<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的通知》(水政資〔1995〕457號)第四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委托通化醫藥高新區176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
號,2015年12月修訂)第五條、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十七條?177洪水影響評價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2011年1月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含“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178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179調整年度用水計劃增加用水量批準《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第六條、第十六條?180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工程由省級水利專項資金參與或補助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及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規計〔2012〕93號)第十五條?181農村水利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報廢、占用審批《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第十九條?182農村飲水工程設計(實施方案)的審批《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183停止使用節水設施及提交新節水措施方案的批準《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184洗浴、洗車、噴泉行業用水審批《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第三十七條?185市管權限內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條?186市水
利局市管權限漁業捕撈許可審核、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國務院批準,農牧漁業部發布)第十五條?187市管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2011年1月修訂)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188漁業船舶登記及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2011年1月修訂)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3年農業部令第5號修訂)第三條、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六條?189緊急抗旱時在河道內臨時筑堤的批準《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2001年1月12日修改)第二十八條?190水產苗種生產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訂)第十六條第三款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農業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191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號公告)第三十一條?192保魚水位線的核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015年9月修正)第二十八條?19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
《吉林省地方水電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七
條、第十一條?194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
《吉林省地方水電管理條例》(2014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八條、第十九條?195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
《吉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條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2008年頒布)第十八條?196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辦
法》(水電〔2013〕379號) 第三條?197地方水電發電、供電設施報廢審批《吉林省地方水電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第七條、第二十九條?198市水
利局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條?199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國務院批轉水利部關于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通知》(國發〔1988〕74號)?200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水電工程規劃和設計審批《吉林省地方水電管理條例》(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第十二
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201市農委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大中型種畜禽場,單獨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和胚胎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條
《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3號,2011年1月修訂)第十五條?202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2016年2月修訂)第六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委托通化醫藥高新區203設立畜禽(生豬除外)屠宰廠(場)的審批及發證《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2015年修正)第六條、第八條下放至東昌區、二道江
區,委托通化醫藥高新區204市商
務局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0號修訂)第五條、第七條下放至二道江區、委托通化醫藥高新區205公物拍賣的指定及核發《公物拍賣許可證》《吉林省公物拍賣管理辦法》(199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206市衛生計生委放射診療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條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修訂)第四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修訂)第八條?207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十六條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
定》(衛醫發〔2005〕421號)第二條?208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修改)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修訂)第八條?209市衛生計生委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2月修訂)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第一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210醫師執業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條?211《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書》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國務院令308號)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09號,2004年修改)第二十九條?21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
可》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國務院令第308號)第三十五條?213港、澳、臺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七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衛生部令第62號)第三條、第五條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衛生部令第63號)第三條、第五條?214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條
《吉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九條?215護士執業注冊《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第七條?216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發放《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987年發
布,2016年2月修訂)第四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2016年1月修訂)第二十二條?217醫療廣告的審查和健康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條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衛生部令第26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吉政發〔2013〕17號)?218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核準《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修訂)第十七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219市衛生計生委《醫療廣告(中醫類)審查證明》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條
《廣告管理條例》(國發〔1987〕94號)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第三條?220中醫坐堂醫診所設置審批《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2010年10月19日公布)?221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016年修訂)?222市林
業局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征收林地的初審,臨時占用林地的初審、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6年2月修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六條
《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2012年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64號)第二十六條?223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十二條?224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條?225收購、銷售、加工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國家二級為省林業廳委托事項)《吉林省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第二十七條?226馴養繁殖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審批《吉林省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修訂)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林策字〔1991〕6號)第五條?227采集、收購、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第十六條、第十八條?228《植物檢疫證書》簽發《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1992年修訂)第三條、第十一條
《吉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229木材運輸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十五條?230市林
業局運輸、攜帶國家二級、省重點和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境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吉林省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六條?231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活動審批

評論

喧鬧心卻寂寥゜

這回是認真了。

5天前

背影給nl看

有點晚了。

10天前

傾盡時光暖流年

二一年的新聞還上這……。

10天前

雨下的櫻花

晚了有點

半年前

習慣你的爛借口

轉發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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