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2025-06-0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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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內政字[2006]34號2006年2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為進一步促進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內政字[2006]34號 2006年2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區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 一、圍繞重點行業和骨干企業,培育壯大一批成長性中小企業
(一)自治區擬利用5年時間培育1000家基礎條件比較好、產業發展比較優勢明顯,對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擴大就業作用突出的成長型中小企業。自治區技術進步專項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對上述中小企業給予優先扶持,促進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從而帶動全區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十一五”期間我區技術進步專項資金引導和扶持的主要行業和產品:
1.與煤炭、火電、風電、非煤礦山等行業相關的大型設備的配件、備品、維護等配套的機械產品;重型汽車、裝載機等機械裝備制造業的配套零配件。
2.農畜產品加工業,重點是蔬菜、肉、食品加工、飼草飼料加工以及乳、絨配套加工等行業。
3.冶金、有色、稀土等行業的深加工產品。
4.信息產業、軟件業、制藥產業及相關的包裝、印刷等行業。
5.在大型化工基地的“公共工程島”或依托大企業基礎設施生產下游產品的中小企業。
6.為大型工業基地、大型工業企業配套的物流、倉儲、金融、保險、法律、會計、信息、咨詢、培訓、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廣告宣傳等生產性服務行業。
對上述行業和企業及產品制定出培育發展指南,將其納入科學有序發展的軌道。
在培育壯大中小企業的同時,要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嚴格限制和淘汰耗能高、污染嚴重、技術標準低、安全水平差的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要重視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確保培育發展的中小企業及項目起點高、產業結構合理、發展潛力大。
@@ 二、設立技術進步專項資金,大力推進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
(一)自治區設立技術進步專項資金。“十一五”期間,在現有工業專項資金中每年安排50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項目的貸款貼息和補助,推動工業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科技型、成長型企業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及開拓國際市場。重點培育、扶持的中小企業要圍繞主導產業和骨干企業進行配套、延伸、加工、提高,形成產業集群。技術進步專項資金原則投向各開發區(園區)內鼓勵類產業的中小企業。
(二)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使資金管理科學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各盟市、旗縣要根據地方財政狀況設立不同層次的技術進步專項資金。
@@ 三、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制度
(一)繼續發揮自治區和盟市、旗縣已建立的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作用。自治區本級財政要在現有1.7億元信用擔保資金的基礎上每年增加2000萬元。
以自治區各工業開發區(園區)為重點,積極推進金融服務。在有條件的開發區(園區)建立信用擔保機構,緩解駐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信用擔保機構要以扶持、服務為宗旨,堅持“政策性資金、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運作程序,健全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降低貸款風險。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符合我區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和實施細則,促進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自治區在“十一五”期間擬選擇1000戶工業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二)積極擴大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支持和幫助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引導、推動并規范中小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產權出讓等方式利用外資進行改組改造。鼓勵社會和民間投資,探索建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
(三)鼓勵和支持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并在現有融資框架內,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完善信貸管理體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
@@ 四、建立人才培訓體系,加強中小企業培訓基地建設
繼續推進“國家銀河培訓工程”,建立人才培訓體系,制定工業中小企業管理人才培訓計劃,擴大和完善自治區、盟市兩級培訓基地的建設。“十一五”期間使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受訓面達到65%以上。
@@ 五、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吸引區外、境外資金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幫助中小企業利用國家鼓勵境外加工的優惠政策開展境外投資,推進我區中小企業對外交流合作,引導中小企業積極參加國家與自治區在境內外組織舉辦的各種外經貿活動。
繼續做好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中小企業博覽會和中國中小企業博覽會等大型國際國內貿易交流會議參展和籌備工作,組織有條件的中小企業走出國門,創品牌,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發揮我區在資源、投資環境、服務、成本等方面的優勢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十一五”期間,每年在區內東西部各組織一次中小企業招商活動,同時積極推動支持中小企業網上招商活動。
@@ 六、建立健全相關法規體系,保障中小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規范和推動中小企業發展,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起草制定相關法規,規范和改善我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創造和維護有利于中小企業成長的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努力使中小企業為增加就業崗位、提高職工收入、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和諧社會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中小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依法簽訂用工合同,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確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組織領導,理順管理體制。“十一五”期間,要參照國內外中小企業的管理模式,結合我區實際,理順中小企業的管理體制,使各級政府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好地服務。
針對我區目前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投資擔保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的情況,由自治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建立工業中小企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為中小企業做好服務。
(三)加強監測與分析,建立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健全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及時掌握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趨勢,自治區和各盟市有關部門都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的事前調查、事中研究和事后形成結果的分析研究,及時跟蹤中小企業動態發展中的前瞻性、傾向性問題,為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 七、放寬市場準入,拓展中小企業經濟發展空間
(一)放寬準入領域。堅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則,鼓勵支持中小企業投資主體進入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一切行業和領域。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重組。
(二)放寬注冊登記前置條件。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行業審批的以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設置其他中小企業登記前置條件。
(三)積極落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放寬注冊資本限制。降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只要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含3萬元)即可申請登記,貨幣出資降至注冊資本的30%。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新設立的公司,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認繳的資本金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于3萬元),其余資本金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四)下放審批權限。法律法規不禁止、政府不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自治區行政許可權限內的中小企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技開發項目,一律由盟市備案。
@@ 八、建立多層次社會化服務體系,創新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環境
(一)構建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強化和規范中介服務組織。制定中介服務組織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基本要求,提高服務水平;形成多主體、多層次、全方位的為工業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市場開拓、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多方面服務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加強中小企業信息基礎建設,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和互聯網技術,組建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站,形成中小企業統一的信息網絡體系。定期發布涉及中小企業的創建、發展、權利、義務等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信息,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實現資源共享。
(三)增強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積極引導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的相關技術資源,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支持平臺,促進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 九、加大稅收扶持力度,優化政策環境
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涉及中小企業的稅收,如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且權限在地方的稅收,可由自治區稅務部門結合我區實際制定相應優惠政策。嚴格控制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稅收檢查,取消一切多頭、重復檢查。加快實施國稅、地稅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務等簡便辦稅申報措施。
@@ 十、加強宣傳,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宣傳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和意義,使社會各界真正認識到大力扶持和發展中小企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徑;是推動我區工業經濟高速發展、提高產品水平、提升產業結構的必然要求。通過宣傳、引導,在全社會形成關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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