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發揮工商注冊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5-06-0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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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發揮工商注冊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發揮工商注冊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充分發揮工商注冊登記職能作用,培育農村新型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遼寧現代農業,服務新農村建設,現就做好家庭農場工商登記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指的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家庭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二、家庭農場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
名稱中含有“合伙”字樣的家庭農場應當辦理合伙企業注冊登記;名稱中含有“公司”字樣的家庭農場應當辦理公司注冊登記。
三、家庭農場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主體資格登記,可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采取家庭經營形式;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登記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分別屬于兩個以上不同家庭且合伙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是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成員。
四、家庭農場的出資人、經營者戶籍住所應當在農村,但下列情形的可參照本指導意見登記為家庭農場:
1.戶籍住所在城鎮的居民通過租賃合同取得農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的。
2.戶籍住所在城鎮的居民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的。
3.戶籍住所在城鎮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發生變化的原農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的。
五、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備一定的土地經營規模。從事稻谷、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規模應達到100畝以上。從事經濟作物、養殖業或種養相結合的,其經營規模按照當地農業等有關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掌握;當地農業等有關部門沒有規定標準的,也應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
家庭農場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其承包或流轉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其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農業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六、具備一定土地經營規模的家庭農場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名稱中應當標注“家庭農場”字樣。
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可以將“家庭農場”作為行業用語;登記為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家庭農場”可以作為組織形式。
支持家庭農場以投資經營者姓名作為名稱字號。
七、家庭農場的經營場所(住所)可以是投資經營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種植、養殖地所在村址。
八、家庭農場經營范圍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以及養殖業為主要經營項目,可以種養結合或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以及相應的農場休閑觀光服務等。
經營范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九、家庭農場由其住所(經營場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工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家庭農場登記。委托權限、主體類型等應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十、家庭農場經營期限應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或流轉期限核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標注,合伙企業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合伙期限,有限責任公司應在章程中明確經營期限。
十一、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其選擇的市場主體類型工商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合同承包期或流轉期為五年以上的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流轉證明文件。
2.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股東來自于一個家庭的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家庭農場,需提供表明家庭農場的主要投資經營者屬于同一個家庭的戶口登記簿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家庭農場的主要投資經營者屬于同一個家庭的證明文件。
3.登記為合伙企業或股東來自于兩個以上有親屬關系的家庭的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家庭農場,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證明的、表明家庭農場的主要投資經營者屬于兩個以上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戶口登記簿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家庭農場的主要投資經營者屬于兩個以上有親屬關系家庭的證明文件。
十二、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時,登記機關可以向其采集以下信息:家庭農場經營類別;參加經營或勞動的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成員的關系;家庭農場土地經營面積及土地租期等。
十三、家庭農場申請變更、備案、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其所屬的市場主體類型,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辦理。
經工商部門登記后的家庭農場因自身條件發生變更導致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時,應當主動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十四、登記機關對登記的家庭農場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登記機關應加強對家庭農場的行政指導,督促其規范經營,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十五、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出臺有關家庭農場登記注冊辦法后,本意見自行廢止。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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