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辦法
2025-08-0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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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荊門市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辦法》已經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萬勇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荊門市促進科
荊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荊門市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辦法》已經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荊門市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統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業。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二)孵化器發展方向和目標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三)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應占50%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場地,綜合性孵化器場地面積應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25家以上;專業性孵化器場地面積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70%以上;
(五)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六)用于支持在孵企業的孵化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七)專業性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平臺,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管理培訓能力。
第六條 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荊門市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書;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在孵企業、畢業企業、淘汰企業名錄及孵化協議;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內配套創業投資情況的說明。
第七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由市科技局會同發改、經信、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評審;
(三)對通過評審的申報單位,由市科技局核準后,頒發荊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
第八條 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復核一次。
申請復核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在兩年期滿后的30日內向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的兩個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在孵企業、畢業企業、淘汰企業名錄;
(三)在孵企業的孵化協議;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情況。
第九條 復核未通過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限期一年整改。
逾期不申請復核或復核后整改仍不合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取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收回荊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以及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
第十條 進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應當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內;
(二)新注冊企業或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企業在孵時限一般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在孵企業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應當畢業:
(一)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二條 凡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建設補助。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省級、國家級孵化器認定標準的,市科技局應當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器。被認定為省級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補助1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再一次性追加補助10萬元。
第十三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從認定之日起的5個年度內,實際上交的流轉稅、所得稅市、縣(市、區)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獎勵給科技企業孵化器。
在孵企業在孵化期內上交的流轉稅、所得稅市、縣(市、區)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30%獎勵給在孵企業。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從認定之日起,在孵企業上交的流轉稅、所得稅市、縣(市、區)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20%獎勵給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四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技術人才租用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經科技、財政部門認定后,在孵化期內給予租金補助。租金補助標準由科技、財政部門協調確定。
租金補助年限為3年。
第十五條 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高新技術項目研發的企業,經科技、財政部門認定后,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開辦費補助。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各項支出,由財政預算安排。根據受益原則,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分級負擔。
第十七條 優先推薦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
優先推薦在孵企業承擔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八條 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免收市級以下留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費,減半收取事業性收費。中介和服務性收費按標準下限執行。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兩級應當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資金,用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通訊、專業實驗室等共享設施的建設。
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建立專帳,接受財政部門監督,保證專款專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資金不得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投資資金、流動資金和管理費用以及日常開支。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先向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私自改變用途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收回下撥資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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