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2025-11-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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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荊政規〔2015〕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大柴湖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為切實預
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荊政規〔201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大柴湖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精神及《勞動合同法》、《建筑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工資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市內從事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土地整理、鐵路、水利、農田開發改造、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按施工總承包合同價格的1%繳納工資保證金。其中,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按施工總承包合同價格的1.5%繳納工資保證金。繳納工資保證金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勞動者工資、及時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書面承諾。工程中標后,中標單位應先到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并由人社部門開具《工資支付保證金辦結函》。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中標通知書備案及施工許可證核發時,應當查驗該項目繳納工資保證金情況,督促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克扣、拖欠工資且短期難以兌付的,人社部門用工資保證金先行墊付工資,繳納方在墊付后30 日內等額補繳工資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繳納方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等資料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經人社部門核實并公示60日,且公示期間無異議的,一次性返還工資保證金本息。
(二)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墊付工資制度。因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社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共同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明細后,可使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將資金直接打入農民工個人賬戶。
(三)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市、縣(市、區)應當設立欠薪應急周轉金,應對群體討薪突發事件。在發生緊急情況確需使用時,由人社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使用。
二、規范工資支付行為
(一)實行工資專戶支付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銀行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實行工程款與工資款兩條線撥付。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時,應將進度款的20%轉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據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提交的農民工工資表按月撥款。工資專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用。
(二)實行勞務專管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設立勞務專管員,專職負責指導、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用工管理。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設立勞務專管員,專職負責農民工進出場登記、勞動合同簽訂、職工名冊建立、日常考勤、工資核算支付等用工管理。
(三)實行工資公示支付制度。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月編制工資明細表,并在施工現場公示無異議后,通過銀行向農民工支付。短期臨時用工可以現金形式支付。嚴禁將工資支付給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個人。
三、落實防欠清欠責任
(一)堅持政府主導,強化部門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對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負總責,應當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協調督辦,并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人社部門負責建設領域用工情況監督檢查,依法受理和處理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住建、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拖欠工資問題,督促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先繳納工資保證金后開工。因行業監管不到位引起拖欠工資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清欠。公安部門負責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惡意討薪涉嫌詐騙案件、群體上訪擾亂社會治安案件。控違辦負責處理違法建設引發的拖欠工資問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欠薪應急周轉金。公共資源交易部門負責招投標資格審查。
(二)建立信用體系,嚴懲惡意欠薪。對拖欠工資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其它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其不良行為分別記入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招投標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系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從業資格、項目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懲戒性限制。
(三)明確支付主體,落實支付責任。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認定欠薪責任主體。施工總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全面責任,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因違反規定發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因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清償責任。負有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的企業拒不提供或者難以提供支付工資的有效證據,有關部門將按照農民工提供的有效證據認定拖欠工資金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清欠工作的通知》(荊政辦發〔2013〕55號)同時廢止。
荊門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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