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2025-06-0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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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一條為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4]64號),省稅改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
黑龍江省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4]64號),省稅改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意見(試行)》(黑農改辦[2004]24號)和省教育廳、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推行“一費制”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黑教聯[2004]66號)有關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的規定,確保義務教育階段“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指各級政府舉辦和管理的城鄉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含普通小學、普通初中、九年制學校、職業初中、特殊教育學校等),不包括行業、企業和社會力量所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是指為保證學校日常運轉所必須支出的經費,包括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它屬于公用性質的費用等方面。公用經費的來源為財政撥款和雜費收入。全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公用經費基本定額標準和財政預算內撥款標準、雜費收取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對不按規定標準落實政府應負擔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影響學校正常運轉的市縣,對政府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及相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拒不糾正、屢查屢犯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對違反規定未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縣以上(含縣級)教育部門統一管理、未嚴格執行預算管理相關制度的市(地)、縣(市、區),給予全省通報批評,并限期糾正。
第六條 對平調、擠占、截留、挪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包括財政撥款、雜費收入及其它屬于公用經費性質的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財經制度規定及時糾正和追繳,并視情節輕重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 省監察廳、教育廳、財政廳、審計廳和糾風辦要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撥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定期通報市(地)、縣(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落實情況。
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情況舉報制度,省、市(地)糾風、教育、財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省糾風辦舉報電話:0451-53635441,省教育廳舉報電話:0451-53642952,省財政廳舉報電話:0451-53621787),及時受理和解決基層學校或學生家長反映的問題,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保障不力的部門,直接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認真查處。
第八條 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落實情況納入市(地)縣(市、區)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不能落實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市(地)、縣(市、區)主要領導,在年終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市(地)、縣(市、區)政府,不能評為教育先進市(地)、縣(市、區)和“雙高”普九縣(市、區)。
第九條 因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不落實、學校運轉困難,導致師生或學生家長上訪并造成一定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條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亂收費。凡有違反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各級監察、教育、財政、審計、糾風部門要搞好協調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依據本規定做好監管和責任追究工作。對不按規定及時履行監管和責任追究職責的有關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監察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審計廳、中共黑龍江省委省政府糾風辦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監察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
黑龍江省委省政府糾風辦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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