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
2025-06-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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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國辦發〔1999〕92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種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發展迅速,在服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國辦發〔1999〕92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種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發展迅速,在服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適應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亂辦、亂管、亂執業”等突出問題,背離了獨立、客觀、公正的行業特性,嚴重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甚至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如不及時加以整改,必將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運行。為了促進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中介組織要依法通過資格認定,依據市場規則,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這次清理整頓工作要以此為指導思想,通過清理整頓實現以下目標:第一,規范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第二,依據市場規則進行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脫鉤改制,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第三,依法規范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二、清理整頓的范圍
清理整頓的范圍是:與市場經濟運行和市場經濟活動有著密切關系、對維護市場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專業知識和技能向社會提供經濟鑒證服務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及其行業管理組織,如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財會咨詢公司、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各種資產評估、價格鑒證、工程造價審計(審核、咨詢)等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以及相關的行業管理協會、公會、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頓的政策要求
(一)凡沒有法律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自行設立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均需重新申報,經清理整頓后,符合條件的經批準繼續執業;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銷。
(二)經清理整頓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一律實行脫鉤改制,任何政府部門不得舉辦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四、清理整頓的步驟
第一步,1999年年底前,對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集中清理統計,分類處理。凡依法設立、定位準確、管理體系健全、運作規范的中介機構擬予保留;凡重復設置、業務交叉的中介機構擬予歸類合并;凡設置不合理、管理混亂的中介機構擬予撤銷。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步,擬保留、歸類合并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在2000年第一季度內與掛靠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脫鉤后,其名稱不得冠有原掛靠單位名稱字樣或痕跡,未經批準也不得冠有“全國”、“中華”、“中國”字樣。
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內,規范對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包括健全資格認定和管理法規,統一行業管理組織,明確政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保障機制等。
五、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領導,便于協調,統籌安排,統一行動,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成立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具體的清理整頓工作,并處理有關問題。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 項懷誠(財政部部長)
副組長 張佑才(財政部副部長)
李劍閣(國務院體改辦副主任)
成 員 王春正(國家計委副主任)
張志剛(國家經貿委副主任)
干以勝(監察部副部長)
徐瑞新(民政部副部長)
壽嘉華(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葉如棠(建設部副部長)
韓新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宋大涵(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主 任 張佑才(兼)
副主任 李 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長)
李克平(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副司長)
吳 浩(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金融法制司副司長)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嚴格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精神,齊心協力,扎扎實實地抓好落實,確保按時完成對經濟鑒證在社會中介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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