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貫徹落實好這部法律,對于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集中審批工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現就貫徹落實這部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市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貫徹落實好這部法律,對于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集中審批工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現就貫徹落實這部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我市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確定和實施行政許可主體問題
從今年7月1日起,我市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主體,以市政府公布為準。凡是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律廢止,違反規定變相繼續執行的,追究法律責任。屬于中央和省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各部門要做好服務工作,及時受理上報,協助辦結。嚴禁變相審批,設置障礙。上位法中有明確規定屬于縣(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移交給縣(區),市級機關不再實施。經市政府公示的行政許可主體,不得擅自委托下屬單位實施。已經取消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的單位,有關部門要做好移交和調整工作,原單位不得繼續實施行政許可。對目前實際實施主體與法定主體不一致的,要進行調整。行政主管部門要收回行政許可權,不得再由下屬單位實施;凡擅自違法實施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和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二、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行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問題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為此,行政許可分散在多個科室辦理的部門,應依法作出相應的調整,確定部門一個“窗口”統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市人事、編制部門要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盡快搞好調研,根據部門審批職能的調整,提出機構設置和調整意見。
三、關于行政許可的時限問題
行政許可的時限,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各部門對所有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都要印制明確的服務指南,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每個審批事項都要有明確的審批流程,并在承諾時限內辦結行政許可事項。各級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效能監察職能,按照《盤錦市行政效能告誡辦法》認真查處行政越位和缺位等行為。
四、關于行政許可的收費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市行政許可及連帶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均應在媒體上公示。各部門要嚴格按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隨意增加和減免。嚴禁借行政許可之機,巧立名目,搭車收費。凡進入審批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性收費,一律在審批服務中心收費專柜統一辦理。
五、關于行政許可的管理和監督問題
市、縣(區)法制部門要嚴格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盤錦市行政效能告誡辦法》、《盤錦市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建立和完善監督制度,加強對有關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力度,切實將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收費、程序、時限、監督等,作為重點進行專項檢查。要不斷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正當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充分發揮民主監督員和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順利實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意見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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