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發 包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方: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造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
地 址 聯系電話
承包方
地 址 聯系電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的特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本裝飾工程的有關事宜,特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項目內容及做法(見附件)。
3、 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承包方式。
(1)、 承包方包工、包料;
(2)、 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 承包方包工、發包方供料;
4、 工程期限 天,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
期 年 月 日。
5、 合同造價: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大寫) 元。
6、 發生代購行為和代購行為的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提供:
(1)、 發包方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各一份。
(2)、 發包方委托承包方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各一份(見附件),設計費 (大寫)元,由發包方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四條 發包方義務
1、 指派 為發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
2、發包方在開工前,為承包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物品、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運的物品,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3、 辦理申報登記及物業管理的相關手續并承擔費用,包括辦理承包方施工人員進入工地的證件及費用。
4、 免費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為承包方使用。
5、 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系,保證承包方施工時間。
6、 不得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7、 施工期間發包方仍需部分使用該房屋的,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8、 發包方代表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發包方其他成員對工程及承包方的意見均需通過發包方代表與承包方接洽;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9、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0、 配合政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承包方義務
1、 指派 為承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
2、 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范、防火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各階段工程(附表)。
3、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4、 保護好原室內的物品和陳設,保證上、下水管道的暢通。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5、 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6、 工程竣工未移交發包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7、 服從政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工程變更
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所有變更項目必須在此項目未施工之前,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款項到位后方可施工(見附表);增減變更金額不再增減管理費用。簽訂合同后,減少項目不得大于合同總金額的 x%。
第七條 材料的提供
1、 由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發包方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方,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因材料、設備發生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的,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2、 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應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采購。承包方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發包方,接受發包方檢驗,并辦理交接手續。因材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損失的,責任由承包方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和防火
1、 發包方及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2、 發包方及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范、消防規定和防火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圖紙提供者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3、 承包方進行裝飾裝修活動,要嚴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及財產的安全。
4、 由于承包方在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違反消防法及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工期延誤
1、 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要求增加工程內容,以致工程量增加,工期順延;
(2)、設計變更的,工期順延;
(3)、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工期順延;
(4)、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導致停工x小時以上(一周(月)內累計計算),工期順延;
(5)、發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工期順延;
2、 因發包方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期順延。
3、 發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順延。
4、 因承包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返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十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1、 本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建筑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2、 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第一階段 水,電,暖隱蔽工程及拆除拆除項目完成后
第二階段 墻地磚鋪完后
第三階段 吊頂龍骨架,木作基層,飾面板完成后
第四階段 油漆,涂料完成后
第五階段 安裝完成后
承包方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發包方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表),階段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若發包方接到承包方通知后在約定時間內不驗收或拒絕簽收,又不提出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可進入下道工序。
3、 若發包方要求復驗時,承包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發包方應承擔復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4、 若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建筑裝飾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鑒定,相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書面通知發包方驗收,發包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驗收,并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若發包方接到承包方書面通知后兩天內不組織驗收,又不提出異議的,或發包方擅自提前使用的,視為發包方承認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工程保修
1、 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應出具裝飾工程質量保修書。
2、 只負責維修,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1、 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開工前三天內按下表中的約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注:不得向未經委托結算人付款,否則,承包方不予認可)。
支付次數 | 支付時間 | 支付金額 |
第一次 | 開工前x日 | 支付x%計 元 其中水電預收 元 |
第二次 | 吊頂框架,木工基礎結束x日內 | 支付x%計 元 補足變更項目款 |
第三次 | 燈具安裝前 | 支付尾款計 元 |
工程進度過半日見附表。
2、 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方,發包方接到資料后三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并簽字(見附表),發包方應在簽字時向承包方結清工程尾款。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 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3、 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
4、 發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以停工,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負責。
5、 由于發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承包方支付合同造價 ‰違約金。
6、 由于承包方原因,工程達不到質量標準,承包方負責修理。
7、 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合同造價 ‰違約金。
8、承包方向發包方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 雙方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協調,協商或協調不成的,可依法提交洛陽仲裁委員會(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洛陽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幾項具體規定
1、 施工垃圾處理方式:雙方商定施工垃圾處理采用第 種方式。
(1)、 發包方自行處理;
(2)、 發包方如無能力處理,可以委托承包方承運,發包方應支付垃圾清運費用(大寫) 元(此費用不在工程造價款內),承包方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地點;
2、 施工期間,發包方將房屋鑰匙 把,交給承包方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承包方當場交付發包方使用。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 附則
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
2、 本合同簽定后工程不得轉包。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4、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簽章
發包方(簽字): 承包方(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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