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案例,婚后男方多次出軌,女方提出離婚,最后經過家人的勸和,決定再給男方一次機會,男方和父母出錢給女方買一套房子,登記在女方一個人名下,作為經濟上的補償。現在男方再次出軌,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現在男方提出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這套房產,因為這套房產是婚后購買,并且是自己和父母出錢購買,女方沒有出錢,所以房產應該屬于男方,或者至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方認為這套房產是男方當時為了挽回婚姻贈與給自己的個人財產,否則房產也不會登記在女方一個人名下。所以房產應當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法院不應該分割這套房產。那么這套房產是否會被分割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婚前房產婚后共同還貸要求加名過分嗎?
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一方貸款買的房子,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話,離婚時房產歸購買的一方,當然需要向另外一方做出補償,補償的標準是婚后還貸以及還貸部分對應增值的一半。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加名字,另一方也可以獲得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不存在吃虧的問題。但是很多人認為自己婚后共同還貸,所以提出房產加名的要求,這種要求過分嗎?這種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很多房產婚前只是付了少部分的首付,大部分的貸款是婚后共同待償,才最公平的方式。婚前的首付部分對應的產權份額歸個人所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產權份額雙方平均分割,各自享有一半的產權。所以加名字的時候,可以根據首付以及還貸的情況,約定各自的產權份額按份共有。如果因為有貸款無法佳明,可以辦理公證,約定各自的產權份額,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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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一方的個人存款在婚后買房,房產算誰的?
首先看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是一方婚前的存款,但是購買的房產寫了兩個人名字,就屬于贈與的性質。如果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要看房產的出資情況。第一,如果是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房產就屬于個人財產,因為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買房只是財產形式的轉化,房子只要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屬于個人財產。第二,如果婚前的存款不夠全款支付,需要貸款買房,要看房貸誰來償還,以及用什么錢來償還房貸。如果是夫妻共同來還房貸,或者使用自己婚后的收入公積金來還房貸,相當于使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房貸。即使首付是個人財產,但屬于混合出資買房,即使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房產時,會考慮首付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給予多分。在房產存在貸款的情況下,如果貸款由父母償還,并且簽訂贈與協議,明確父母的還貸是對子女的個人贈與,房產就屬于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不論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只要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貸,房子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全部由個人出資的情況下,房產才可能屬于個人財產。還有一種最直接的方式,夫妻之間簽訂財產協議,明確房產屬于共同財產或者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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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方出軌,房產過戶女方名下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嗎?
有這樣一個案例,婚后男方多次出軌,女方提出離婚,最后經過家人的勸和,決定再給男方一次機會,男方和父母出錢給女方買一套房子,登記在女方一個人名下,作為經濟上的補償。現在男方再次出軌,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現在男方提出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這套房產,因為這套房產是婚后購買,并且是自己和父母出錢購買,女方沒有出錢,所以房產應該屬于男方,或者至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方認為這套房產是男方當時為了挽回婚姻贈與給自己的個人財產,否則房產也不會登記在女方一個人名下。所以房產應當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法院不應該分割這套房產。案例中的情況,房產是婚后購買,雖然登記在女方一個人名下,但是如果女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男方家將房產贈與女方個人的話,法院一般會將房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且有可能考慮男方家出資貢獻較大,給予多分。生活中類似的情況很多,一方犯錯誤,以贈予房產作為補償,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贈與協議,明確房產贈與給個人才屬于個人財產,否則的話,僅僅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因為房產是婚后購買,所以一般還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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