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案件管轄規(guī)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違反案件管轄規(guī)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二、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三、立案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辦案中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訊逼供的,一律先停止辦案人員執(zhí)行職務,再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理。
五、因辦案人員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失職、瀆職的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六、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經上級檢察院或監(jiān)所檢察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不糾正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降級、撤職處分。
七、檢察人員因槍支滋事造成他人傷殘、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瀆職、失職的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撤職處分。
八、違反《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guī)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調換、外借扣押物品或將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九、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拉贊助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決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給予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記大過以上處分。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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