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姐離婚兩年了,有一個兒子由前夫在撫養,離婚時因為王姐經濟問題,法院沒有把兒子的撫養權判給她。最近王姐去看兒子時,發現兒子手臂上出現了大小不一的淤青,于是去問了前夫原因。在王姐的質問下前夫終于說出了實情,原來是嫌兒子哭的吵鬧就下手打了他,王姐一聽馬上就要求把兒子的撫養權給她,前夫不同意,那么變更撫養權需要什么條件才可以?離婚孩子歸誰怎么判?
一、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1、根據法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比如,孩子的父親不幸因車禍致殘,失去了穩定的收入和照顧孩子的能力,那么孩子的母親就有合理的理由申請變更撫養權,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長環境。
2、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如長期對孩子不管不顧、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不關心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等,這種嚴重失職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提出變更撫養權。例如,有的父母沉迷于賭博,完全忽視孩子的存在,孩子經常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另一方知曉后便可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撫養權。
3、當孩子年滿八周歲,他們的意愿在撫養權變更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也有撫養能力和條件,法院通常會予以考慮。因為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
4、還有一種情況是,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例如,撫養孩子的一方因工作變動要長期出國,無法繼續照顧孩子,或者孩子原本的生活環境發生了重大不利于其成長的變化,像居住的周邊環境突然變得十分惡劣,存在安全隱患等。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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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孩子歸誰怎么判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6、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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